新婚妻子不履行夫妻义务,律师帮助男方诉讼离婚
发布日期:2016-07-25 作者:王高军律师
李某鹏与黄某某与2014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并于半年后的2015年2月11日在惠州市惠城区登记结婚。
黄某某在结婚前与李某鹏的恋爱过程中,表现拘谨,对拉手、拥抱等亲热动作较为抗拒,李某鹏已觉得黄某某有点不正常,当时黄某某解释其较为保守,等结婚后双方就可以名正言顺地进行情侣间的正常亲热等行为了,李某鹏理解了黄某某的不正常行为。但是从2015年1月22日双方家庭摆酒,原黄某某共处一室生活约2个月,黄某某一直毫无理由地拒绝与李某鹏过正常的夫妻生活(甚至连新婚夜和蜜月旅行期间也不例外),并对李某鹏恶语相向,说对李某鹏没有感觉,没有兴趣。黄某某的上述种种不正常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同居义务,深深伤害了李某鹏的人格尊严。在黄某某上述种种不正常的行为初期,李某鹏曾通过李某鹏的母亲和黄某某的母亲进行委婉的劝说,但黄某某毫无改变。李某鹏认为双方的感情已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2015年3月25日李某鹏委托王高军律师代理其与黄某某的离婚诉讼。
王律师了解到在订婚时李某鹏向黄某某给付订婚订金2.5万元,结婚时李某鹏向黄某某给付聘礼5万元,另李某鹏家庭还给黄某某购置了3万元的金银首饰,上述财物合计11.5万元。王律师代理李某鹏向女方户口所在地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提出要求女方返还10.5万元的订婚定金和彩礼。王律师起诉后多次联系女方,对女方晓以利弊,终于于2015年4月21日说服女方与男方在惠城区民政局协议离婚。我方随即向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撤诉。通过本案我方当事人很快就达成了离婚目的,女方在经济上获得了一定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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