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诉讼帮助服刑人员离婚
发布日期:2016-07-25 作者:王高军律师
原告(王高军律师代理当事人)与被告与2008年5月相识恋爱,并于2008年5月26日在湖北省某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结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争吵,双方感情出现裂痕,2011年至2012年间,被告在东莞打工期间,被告与同厂员工发展成不正当男女情人关系,并合谋侵占某有限公司财产,被告于2014年3月被东莞市某法院判处五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现被告在广东某监狱服刑。被告的不忠行为深深伤害了原告的感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提出离婚。
另2008年原告与被告生育一女取名王某,现王某由原告的父母帮助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因被告目前正在服刑,不能直接抚养女儿,原告请求女儿王某由原告直接抚养至成年,原告愿意独自承担女儿的抚养费和教育费。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
案件结果:
通过起诉,法院安排前往监狱开庭,在庭审中通过调解,达到快速离婚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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