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纠纷案件
发布日期:2016-07-22 作者:孟晓羽律师
案例:2013年春节期间,23岁的小史经人介绍与小刘相识,后订立婚约。订亲时,小史根据当地习俗给予小刘家彩礼5万元,并给小刘购买了衣服等物品;小刘也回礼2000元及男装一套给小史。后因商量结婚出资问题,双方闹僵,经媒人调解未果导致恋爱关系告吹。小史向小刘索要订亲彩礼,小刘以小史应赔偿其青春损失费为由拒绝返还,小史遂将小刘及其父母诉诸法院,要求返还彩礼及赠与财物的折价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由此可知,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因为此时夫妻作为一个共同体,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
案例中,只要恋爱双方未能办成结婚登记,就须返还彩礼。另外,从赠与合同的角度来看,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如果赠与目的未达到,赠与人是可以主张返还赠与财产的,这与合同法的法理也是相符合的。小史、小刘解除婚约关系后,双方在婚约关系存续期间按照习俗给付对方的大额金钱和贵重物品应予返还,对于双方为了增进感情而互给对方的衣物等小额财物应视为互赠,可不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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