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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不负连带责任

发布日期:2016-07-20    作者:魏涛律师
案件事实:2013年3月,田某与白某二人通过网络偶然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后,男青年田某提出见面,遂白某欣然允诺,经过短期交往,2014年3月,双方到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二人感情一般,田某经常出差在外,聚少离多,田某出差回家偶然发现妻子白某手机里有一条暧昧短信,一而再,再而三的不断追问之下,白某承认在丈夫出差期间与案外人吴某同居的事实,为了表明自己清晰明确的悔改之意,遂以忏悔书的形式将自己与他人同居的起因、经过作出了翔实地陈述,并保证以后不再做对不起丈夫田某的事,双方之间的问题从此开始产生,双方是通过网恋认识的,对彼此生活习惯不同,性格缺乏了解,婚后夫妻间常吵架拌嘴,田某无奈之下,以田某曾与他人同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田某与吴某二人连带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3万元。
裁判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从保证书的内容来看,认定田某与他人同居的法律事实,因其行为致夫妻感情破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田某因行自身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田某应赔偿白某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吴某不是本案的法定赔偿的责任主体,驳回要求第三者吴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性质来看,离婚损害赔偿实质上基于侵犯了配偶身份权而提起的赔偿。“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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