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不负连带责任
发布日期:2016-07-20 作者:魏涛律师
裁判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从保证书的内容来看,认定田某与他人同居的法律事实,因其行为致夫妻感情破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田某因行自身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田某应赔偿白某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吴某不是本案的法定赔偿的责任主体,驳回要求第三者吴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性质来看,离婚损害赔偿实质上基于侵犯了配偶身份权而提起的赔偿。“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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