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床费”约定有效
发布日期:2016-07-13 作者:姚艳艳律师
“空床费”的由来,是丈夫不履行与妻子同居义务,而为妻子所写的欠条,实质已经转为“债”的法律关系,夫妻的特殊身份关系不能掩盖夫妻之间财产权、债权的利益享有。身份权与财产权本来就是完全不同的两项权利,夫妻之间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应该得到法律的承认与保护。
【案情】
秦莲媛(女)与尹俊于1990年自由恋爱结婚。自2003年7月起,尹俊经常以工作忙为由不回家居住。两人经常为此发生纠纷。后双方约定,若丈夫尹俊晚上12时至凌晨7时不回家居住,每小时支付空床费100元。2005年12月,秦莲媛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请求离婚的同时,向法院提供了尹俊因未回家居住而出具的“空床费”4000元的欠条,要求尹俊支付该笔“空床费”。
法院认为秦莲媛出具的空床费欠条,是尹俊没有尽夫妻间陪伴义务而给秦莲媛的补偿费用。两人的约定和尹俊的欠条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约定。判决两人离婚,被告尹俊支付原告秦莲媛4000元补偿费用。被告尹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尹俊未尽丈夫对妻子的陪伴义务,应补偿秦莲媛4000元。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
笔者赞同法院的判决,认为该协议有效。尹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从签订协议到多次出具欠条的行为过程看,表明他对自己承担的不利后果是清楚的,且有足够的心理准备,不存在强迫、欺诈、胁迫等情形。欠条的出具已由协议转化为债权债务关系,夫妻双方也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民事主体,夫妻之间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应该得到法律的承认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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