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完全破裂?
发布日期:2008-09-07 作者:陈剑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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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了?这是法院判决夫妻是否离婚的关键,然而感情是个看不见,摸不着的东西,很难有一个明显的判断标准,为此法官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就很难掌握尺度,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相应的司法解释,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做了较为详尽的规定。笔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做了相应的整理,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经调解无效,可准予离婚: 1、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2、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5、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6、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7、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8、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9、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10、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1、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2、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3、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4、一方被宣告失踪,对方起诉离婚的。 15、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6、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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