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已十年 秋后“算账”要房产
发布日期:2016-07-08 作者:姚艳艳律师
夫妻当初用2万元买房
李升和张红1998年结婚,一年后他们有了一个女儿。女儿出生不久,单位又分给李升一套70平方米的住房。 2001年5月份,李升拿出2万元,同时以自己的工龄作为出资购买了房子的产权。
2003年7月份,李升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向中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女儿由李升抚养,张红每月给付生活费200元,房子由李升居住。
2008年3月份,张红到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女儿的抚养关系,双方又达成调解协议,女儿由张红抚养,李升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但房子归属没有约定。
离婚十年后前妻要分房
今年3月份,李升突然接到法院传票,原来张红到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李升名义购买的房子。
法庭开庭时,李升称,当年房子是单位分给他的,自己拿了2万元购买了产权,房子应当归自己所有。另外,夫妻已经离婚10年,现在张红提出要求分割房子,已经超过法定时效。房子购买时,夫妻出资才2万元,如果当年张红要补偿,自己可以给她1万元,可这10年后她主张平均分割,由于房子涨价了,自己按现价给她一半,确实也有点“冤”,显失公平。
张红说,房子虽然是单位分给李升的,但按当时的分房条件,如果李升没有结婚,是不可能分到这个房子的。另外,房子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产权,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2003年离婚时,当时仅仅约定房子由李升居住,自己并没有放弃房子中属于自己的部分财产权利。
律师解读
房子属夫妻共同财产
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说,在离婚案件中,解除婚姻关系后子女抚养不再是案件的主要矛盾,问题主要集中于夫妻财产分割方面。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王金海表示,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实际居住人情况,本着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由法院作出判决。
审判结果
前妻获得29万元补偿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委托鉴定部门对该房子的价值进行鉴定,结论为该房子的现价值为人民币58万元。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房子归李升所有,李升给付张红补偿款人民币29万元。
相关法律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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