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获利女方称“代人持股”拒分配 法院:收益属夫妻共同财产应合理分配
发布日期:2016-07-07 作者:张晴霞律师
法院审理查明,张某与林某2009年结婚。然而在结婚5年后,两人感情不和,林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过两级法院审理,解除了两人婚姻关系。但对婚姻存续期间一项投资的权益分配,两人产生争议。
林某曾与他人合伙出资1000万元共同竞买地处广西某地的一处地块。根据合同显示,林某出资500万元。在出资一年后,林某与另外两个合伙人签了协议,将其在所买地块占有的份额以1250万元的价格转让了出去。张某认为这是二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决定而进行的投资,理应对其投资收益进行分配。
林某认为投资地块的行为与夫妻二人并没有关系。其二人月工资不足万元,靠两个人的经济能力,根本无法筹措500万元现金进行投资。林某称该笔款项是林某所在公司老板为了方便,以林某的名义进行投资。林某认为自己没有出过一分钱,只是代为持股,自己公司老板才是真正的投资人,因此投资收益也应当不归自己所有,这笔投资收益不能算是夫妻共同财产。
因该项投资行为涉及案外人,而在离婚诉讼时,案外人没有出庭作证,因此张某需对该财产纠纷另行起诉。之后,张某向厦门市思明区法院提起诉讼,将前妻林某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该项目的转让收益款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将林某的老板王某列为该案第三人。
庭审期间,王某称因为自己是外籍,为避免手续复杂,他委托林某在该投资项目中代为持股,因此他才是真正的投资人。
对此,张某并不认可,他提出林某是向王某借钱做投资,双方是借贷关系,而不是委托关系。他还提供了与林某的网络聊天记录和电话录音作为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林某双方对林某是代持股份还是借贷投资各执一词。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案讼争的项目及其相应地块,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证》等不动产登记证明上所载的权利人均为被告林某以及案外人。另外,根据现有证据,尤其是张某与林某的网络聊天记录和通话录音,可以佐证张某的说辞与客观事实更吻合。因此,法院认为林某在投资地块中所占有的股份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鉴于张某仅诉求确认转让收益款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所以法院一审判决予以支持。但一审判决也指出,如果张某要对这笔收益进行分割,应在明确林某为了投资所负债务的总额后,扣除夫妻共同负债,所余部分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在分割时,应考虑双方所作的贡献等客观因素,予以公平分配。
■法官说法■
认定“代为持股”要更为谨慎和严格
本案法院否认了“代持股份”这一主张,主审法官旷洁玉认为,“代持股份”是一种比“民间借贷”谨慎得多、严格得多的法律关系,在证据要求上自然也要高得多。林某“代为持股”的说法存在诸多疑点:一是“代为持股”的必要性并不充足。目前的招商政策中,外籍投资并不存在任何限制,因此这不足以成为王某让人“代为持股”的原因。二是“代为持股”的合法性存疑。在本案中,500万元的“代为持股”协议仅依托一张简单的协议进行约定,缺少在场的见证人,也没有相应的公证。“代为持股”的金额如此大,程序上却如此简单草率,不符合常理。三是转让股份的受益人并非王某。证据显示股份已转让,并有1000多万元的转让款,但王某却未收到钱,“代为持股”的受益人存疑。
来源:人民法院报
记者 何春晓 通讯员 杨长平
时间:2016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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