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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分居多久能够离婚具体律师最新操作案例分析

发布日期:2016-07-03    作者:庄荣华律师
  诉讼离婚律师成功促成调解离婚             男方获取房屋所有权
             及76万元经济补偿金

   【2016秦淮区离婚案-6月14日结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分析
案情介绍
    
本案男女双方因家庭矛盾无法共同生活起诉离婚,原告为男方,通过多方比较,结合庄荣华律师对于本案的离婚程序、实体判定标准、婚姻法律规定、如何保护当事人财产性权益等实战代理经验,最终委托知名南京离婚房产律师庄荣华此案,南京知名离婚专家庄荣华律师仔细研究完当事人的诉讼证据材料后决定全程代理此案。
     本案由于属于离婚纠纷案件,适用被告住所地法院,被告经常居住地在秦淮区,故本案在秦淮法院开庭审理。

承办法官:武麟法官【少年庭】。

办理期限:2016年5月立案,离婚时间2016年6月14日,1个月左右时间快速调解离婚。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抚养权略
   3、一套房屋归我方,另外一套房屋归对方,对方再支付我方经济补偿款折价款76万元
   4、双方再无纠葛。   

律师点评:
      
本案此次起诉只历尽一次开庭即成功调解离婚。
       本案开庭之时被告的答辩意见是全面的围绕不同意见的财产分割方案展开,考验原告律师对于对方不同意意见的应对之策,另外双方名下房屋及债务的分割方式也是本案的重点,我方当事人虽然坚持离婚,我方提供的调解方案全部都是围绕和突出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认定的标准,分割的比例,而对方提出存在大量的债务、单方赠与等情况,庄荣华律师仍然努力的争取背靠背调解方式,由我方先发言提供调解方案,同时努力耐心的与承办法官解释方案的操作性、便利性、将财产损耗降低到最小等各种有利特征,后又再次经过简单的几轮调解最终全面的达成一致。
      本案第一次起诉离婚,就双方的离婚、子女抚养权、抚养费、债务、房屋、债权、诉讼费、探视权等一次性全部快速解决完毕,庭审历时约3小时。
     快速彻底办理离婚,需要律师的技巧,法官的耐心以及当事人的配合,很多离婚案件当事人私下无法协商,找到庄荣华律师能够成功快速的办理,正式庄荣华律师完备的案前准备和合理的调解建议和诉讼谈判,同事当事人也能够积极配合,适当取舍,一举成功。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期间历尽了面对面调解、背靠背的调解,多次反复协商终于仅开庭一次即处理完双方之间的复杂离婚纠纷【离婚、财产分割、孩子问题】。最终在律师和法官的继续做工作下,调解协议的签字终于完成,故庭审节奏律师一直把握的较好。
     男方经过慎重考虑,觉得庄荣华律师对于夫妻感情破裂有特殊的经验和技巧,委托庄荣华律师代理本案,也正是因为看到庄荣华律师争取离婚以及子女、财产方面优异的表现和出色的庭审发挥,最终本案不辱使命,为当事人成功办理了离婚诉讼,通过庄荣华律师分析全面的有效信息,为尽快调解离婚当事人接受律师调解意见。
       离婚案件庭审次数越多,涉及的内容就越宽泛需要专职婚姻律师的细心代理才能全面的解决婚姻法律问题,并不是任何一类律师都能有效处理好离婚案件,因此庄荣华律师在此建议离婚案件当事人必须寻求专业婚姻律师的帮助,才能真正在离婚诉讼庭审之中获取优势。庄荣华律师提供了专业协议离婚法律文书,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均达成一致,调解离婚,快速彻底离婚。【庄荣华律师】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6)苏0104民初字第号
    原告A,男,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女,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台。
    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婚生子C由被告B抚养。原告A自2016年5月起每月月底前给付C抚养费1500元;
    三、原告A行使探望权的方式为:每周一次,时间定为每周六早上9点至下午5点;
    四、1、位于南京市秦淮区石杨路房屋归被告,柏果树房屋归原告。双方于2016年7月14日前配合对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五、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款76万元,于2016年7月14日前支付10万元,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10万元,2017年12月15日前将剩余的56万元付清;
    六、双方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就财产问题再无其他纠纷;
    七、案件受理费11740元,减半收取5870元,由原告被告各负担一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16-6-14


成功不是先有钱,而是先有胆! 如果你什么都不敢尝试,你将永远一事无成! 人生有一种遗憾,想做却没有机会; 人生有一种悲哀,有机会却不敢做, 世界在变 ,你不变,你就会出局!
首次起诉离婚案庄律师成功争取判决离婚 【栖霞区离婚案-第一次诉讼离婚】               被告不同意离婚
          法院强行判决离婚
           2016年3月29日结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分析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男方,双方存在长期多次家庭纠纷且分居时间较长,多次协商无法协议离婚,并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进展,只能通过诉讼解决离婚问题,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通过多方比较男方最终委托知名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理本案民事离婚诉讼。

承办法官:朱睿法官【少年庭】。


本案历时:2016年1月立案,2016年3月判决离婚。
   
案件结果:
   1、彻底判决离婚;
   2、子女抚养权、抚养费略;   

律师点评:
     庄荣华律师在执业生涯中办理多次第一次诉讼成功离婚的实战案例,对于判决离婚、调解离婚有相当多的诉讼经验,庭下协助当事人协议离婚次数也非常多。    

     本案系一起婚龄6年离婚案件,只历尽一次庭审即成功判决离婚。
    快速彻底办理离婚,需要律师的技巧,法官的耐心以及当事人的配合,很多离婚案件当事人私下无法协商,找到庄荣华律师能够成功快速的办理,正式庄荣华律师完备的案前准备和合理的调解建议和诉讼谈判,同事当事人也能够积极配合,适当取舍,一举成功. 
    
庄荣华律师在多次的庭审之中通过巧妙的发问技巧,再配合法官的询问与回答,最终让法官彻底了解到双方的夫妻感情实际情况,本案双方分居的起始时间需要在法庭上被成功固定,同时还必须是以感情破裂为由才能成为诉讼角度的法定离婚条件,庄荣华律师又发表了双方在诉讼过程中的感情问题和解决方式,再一次的印证双方无和好可能。
    离婚案件庭审次数越多,涉及的内容就越宽泛需要专职婚姻律师的细心代理才能全面的解决婚姻法律问题,并不是任何一类律师都能有效处理好离婚案件,因此庄荣华律师在此建议离婚案件当事人必须寻求专业婚姻律师的帮助,才能真正在离婚诉讼庭审之中获取优势。庄荣华律师提供了专业协议离婚法律文书,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均达成一致,调解离婚,快速彻底离婚。【庄荣华律师】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苏民初号
    原告A,男,汉族,住江苏省江都市,现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女,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睿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庄荣华,被告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之间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0年登记结婚,于2012年生有一女,取名C。2012年购买南京市栖霞区室后,原被告即共同居住于该房屋内。原被告双方婚前感情基础淡薄,婚后夫妻感情不合,未能有效建立夫妻感情,双方处理家庭矛盾的方式存在差异,争吵不休。原被告自2013年11月开始分居。因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C由原告抚育;3、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负担。
    被告B辩称,原告诉状与事实不符,原告是2014年1月离家的,那天我还随原告去江都老家探望原告的父母,我们之间感情没有破裂,所以我不同意离婚。关于某房屋,是我婚前,我父母出资并办理贷款购买的,且房屋的装潢也是我父母出资为主,我和原告只掏了很少的钱用于装潢。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12结婚。2012年10月,双方生有一女,取名C。婚后双方因家庭经济等生活琐事时有争吵,以致夫妻关系不和,2014年1月后,双方未在一起共同生活。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审理中,双方确认无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另查明,原告2015年1月至2015年1 2月的工资收入为9241 6.3
元,平均收入约为7700元/月。被告当庭自述收入为4000元/月:
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无法就子女抚育费数额达成一致意见,致本案调解无效。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交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招商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及本案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维系应当以感情为基础。原告当庭表示坚决要求离婚,且原被告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被告虽然不同意离婚,但亦无法说服原告与其和好,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仍坚决要求离婚,故本院准予原被告离婚。关于婚生女C的抚养问题,因C一直随被告生活,由被告父母帮助抚育,故由被告抚育为宜;关于C主抚育费的确定,本院结合本地区生活水平、原告的实际经济状况综合考虑,酌情认定由原告每月支付C抚育费2000元,从2016年3月起支付至C满18周岁时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女儿C由被告B抚育原告A自2016车3月起每月支付抚育费2000元至C满18周岁时为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人生有很多的不如意,生活的方法就是解决烦恼的方法,用一种乐观去看待生活,生活总是要继续,那些烦恼纠结只能加重生活的沉重,所以要学会一种顺其自然的生活态度,这种态度并不是不负责任的等待和消极的悲观,而是活出生活的心平气和,化解那些紧张浮躁,不追求完美,看潮起潮落

首次起诉离婚案庄律师成功争取判决离婚       【江宁区离婚案-第一次诉讼离婚】                                  被告不同意离婚
                              法院强行判决离婚
                         2015年12月18日结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分析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男方,双方存在长期多次家庭纠纷且分居时间较长,多次协商无法协议离婚,并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进展,只能通过诉讼解决离婚问题,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通过多方比较男方最终委托知名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理本案民事离婚诉讼。

承办法官:陈晓芳法官【少年庭】。


   
案件结果:
   1、判决离婚;
   2、唯一住房、车辆归我方所有,我方给付对方财产折价款。
   3、子女抚养权、抚养费略;
   4、本案诉讼费由双方承担。

律师点评:
    
本案系一起婚龄10年离婚案件,只历尽一次庭审即成功判决离婚。
    快速彻底办理离婚,需要律师的技巧,法官的耐心以及当事人的配合,很多离婚案件当事人私下无法协商,找到庄荣华律师能够成功快速的办理,正式庄荣华律师完备的案前准备和合理的调解建议和诉讼谈判,同事当事人也能够积极配合,适当取舍,一举成功.          本案双方分居的起始时间需要再法庭上固定,同时还必须是以感情破裂为由才能成为诉讼角度的法定离婚条件,庄荣华律师在多次的庭审之中通过巧妙的发问技巧,再配合法官的询问与回答,最终让法官彻底了解到双方的夫妻感情实际情况,同时在双方第二次以及第三次庭审之中,庄荣华律师又发表了双方在诉讼过程中的感情问题和解决方式,再一次的印证双方无和好可能。
    另外本案唯一一套住房与车辆系双方争夺的共同财产范围,特别是房屋问题,房屋近两年一直由女方和孩子在持有使用,但庄荣华律师成功的引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以及配套的之前的成功司法案例,成功说服法官判决该房屋归男方,男方支付女方财产折价款。
    离婚案件庭审次数越多,涉及的内容就越宽泛需要专职婚姻律师的细心代理才能全面的解决婚姻法律问题,并不是任何一类律师都能有效处理好离婚案件,因此庄荣华律师在此建议离婚案件当事人必须寻求专业婚姻律师的帮助,才能真正在离婚诉讼庭审之中获取优势。庄荣华律师提供了专业协议离婚法律文书,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均达成一致,调解离婚,快速彻底离婚。【庄荣华律师】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江宁民初字第X号
    原告A,男,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女,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庄荣华、被告B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其与被告B系自由恋爱,2005年3月18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在处理家庭矛盾的方式上存在差异,经常发生争吵,致夫妻感情破裂。现要求离婚,儿子由其抚养。
    被告B辩称:其与原告之间确实经常发生争吵,但其愿意与原告和好,不同意离婚。如果法院判决离婚,其要求儿子由其抚养。
    经审理查明:原告A与被告B系自由恋爱,2005年双方登记结婚,2007年生育儿子C。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2013年1月,被告搬离家中,双方开始分居生活。期间,儿子C随被告生活。2015年1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双方就下列事项达成一致意见:1、C若由原告抚养,原告不需要被告给付抚养费,若由被告抚养,原告自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给付儿子抚养费1500元;2、不直接抚养C的一方于每周的星期六上午至对方处接走C,并于次日下午将C送回对方处;3、夫妻共同财产牌号为苏A标志牌汽车归原告所有,由原告给付被告折价款2万元;4、位于南京市江宁区价值在2005年3月按照157028元计算,现价按照135万元计算;5、上述房屋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偿还银行按揭贷款本金按照86485.86元计算。
    另查明,2002年9月1 2日,原告A与南京市江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契约,购得南京市江宁区室房屋。关于该房屋的处理,原告A要求归其所有,其给付被告折价款4 5万元;被告B要求房屋归其所有,其给付原告相应的财产折价款。
    审理中,因被告不同意离婚及上述房屋的处理未达成一一致意见,调解未成。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户籍证明、结婚证、房屋买卖契约、房屋所有权证、个人明细查询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对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儿子的抚养,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认为由被告B抚养为宜。关于抚养费、探望权及部分财产的处理,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南京市江宁区室房屋,因该房系原告A婚前以自己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首付款,登记在原告名下,应认定为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关于上述房屋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贷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本院根据双方就房屋价值的约定,照顾子女及女方权益的原则,酌定由原告A给付被告B补偿款48万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儿子C由被告B抚养、教育,原告A自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给付C抚养费1500元,至C18周岁时止,当月抚养费均于当月月底前付清;原告A行使探望权的方式为:原告A于每周的星期六上午至被告B处接定C,并于次日下午将C送回被告处。
    三、位于南京市江宁区房屋归原告A所有,由原告A给付被告B婚后还贷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的补偿款480000元。
    四、夫妻共同财产:牌号为苏A标志牌汽车归原告A所有,由原告A给付被告B折价款20000元。
    五、各自的衣物归各自所有。
    上述三、四两项合计500000元,由原告A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被告B。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76元,由原告A负担2676元、被告B各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 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676元。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律师寄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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