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律师事务所讲堂之抚养权、探视权的合理分配
诉讼离婚律师成功促成调解离婚 获取孩子抚养权及装修折价款
【2016**离婚案-第一次诉讼】 【2个月快速离婚,2016年5月18日结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分析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女方,存在长期多次家庭纠纷,有短暂分居时间,多次协商无法协议离婚,并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进展,只能通过诉讼解决离婚问题,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通过多方比较女方最终委托知名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理本案民事离婚诉讼。
承办法官:靳德华庭长法官,【少年庭】。
办理期限:2016年3月4日立案,离婚时间2016年5月18日,2个月时间快速调解离婚。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子女抚养权归我方,对方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
3、对方给付我方装修折价款3万元
律师点评:
本案只历尽一次起诉即成功调解离婚。
在本案第一次安排开庭之时,由于法院没有成功送达对方而延误了一点时间,后又因为对方律师庭审冲突而再次改期一次,最终才确定了5月18日开庭审理,可谓是一波三折。不过在庄荣华律师的努力下,还是仅经历了一次庭审即将所有离婚相关问题全部解决完毕,实现了当事人的主要诉讼要求。
本案在开庭过程中对于装修的资金的来源以及装修现价值方面又进行了多伦的磋商,最终得以确定固定的价格以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之用。
快速彻底办理离婚,需要律师的技巧,法官的耐心以及当事人的配合,很多离婚案件当事人私下无法协商,找到庄荣华律师能够成功快速的办理,正式庄荣华律师完备的案前准备和合理的调解建议和诉讼谈判,同事当事人也能够积极配合,适当取舍,一举成功。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期间历尽了面对面调解、背靠背的调解,多次反复协商终于仅开庭一次即处理完双方之间的复杂离婚纠纷【离婚、财产分割、孩子问题】。最终在律师和法官的继续做工作下,调解协议的签字终于完成,故庭审节奏律师一直把握的较好。
女方经过慎重考虑,觉得庄荣华律师对于夫妻感情破裂有特殊的经验和技巧,委托庄荣华律师代理本案,也正是因为看到庄荣华律师争取离婚以及子女抚养方面优异的表现和出色的庭审发挥,最终本案不辱使命,为当事人成功办理了离婚诉讼,本案孩子长期随愿意随女方生活,故男方也不再坚持子女抚养权,为尽快调解离婚接受律师调解意见。
离婚案件庭审次数越多,涉及的内容就越宽泛需要专职婚姻律师的细心代理才能全面的解决婚姻法律问题,并不是任何一类律师都能有效处理好离婚案件,因此庄荣华律师在此建议离婚案件当事人必须寻求专业婚姻律师的帮助,才能真正在离婚诉讼庭审之中获取优势。庄荣华律师提供了专业协议离婚法律文书,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均达成一致,调解离婚,快速彻底离婚。【庄荣华律师】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 016)苏0111民初号
原告A,女,住南京市秦淮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住南京市浦口区。
本院于2 01 6年3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靳德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经审查查明,原、被告于2 0 1 5年登记结婚,2 0 1 5年生一女C。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致使夫妻感情恶化,原告诉请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C由原告A抚养,被告B每月于3 0日前支付1 0 0 0元抚养费。
三、被告B每二周可探视C一次,每两次探视可带出去一次4个小时;C上幼儿园后,暑假期间可集中探视1 0天,寒假期间集中探视5天。
四、被告B自愿补偿原告A3 0 0 0 0元(此款本调解书生效后1 0日内支付)。
五、双方无其他财产争议。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 2 0元,由原告A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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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月快速离婚】-2016年5月20日结案 成功获取三岁女孩抚养权、抚养费、财产折价款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分析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女方,存在长期多次家庭纠纷,分居时间较长,多次协商无法协议离婚,并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进展,男方通过诉讼解决离婚问题,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通过多方比较女方最终委托知名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理本案民事离婚诉讼。
承办法官:杨燕庭长【少年庭】。
办理期限:2016年4月12日立案,离婚时间2016年5月20日,2个月快速离婚。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孩子归我方抚养,对方依法支付抚养费。
3、我方获取相应财产折价款。
4、本案诉讼费对方60%承担。
律师点评:
本案历尽两次次庭审即成功判决离婚。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期间历尽了面对面调解、背靠背的调解,多次反复协商终于仅开庭一次、核实情况2次即处理完双方之间的复杂离婚纠纷【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抚养费支付、】。庭审节奏庄荣华律师一直把握的较好。
本案中对方坚持孩子应当由他抚养,认为我方没有固定住所及经济能力有线,无力抚养孩子,所以在庭审中双方争议较大至法院最终无法调解解决本案的重要离婚相关问题,本案应当算是所有的诉讼请求均存在争议,连诉讼费的承担都无法调和。
在庭审之中以及庭后律师意见,庄荣华律师多次发表最高院及婚姻法关于子女抚养权的相关意见,以及指导女方如何正确表达优势抚养孩子的条件,最终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孩子判决给我方抚养。外地房屋我方无法居住,故让与对方,我方分得相应折价款即可。
离婚案件庭审次数越多,涉及的内容就越宽泛需要专职婚姻律师的细心代理才能全面的解决婚姻法律问题,并不是任何一类律师都能有效处理好离婚案件,因此庄荣华律师在此建议离婚案件当事人必须寻求专业婚姻律师的帮助,才能真正在离婚诉讼庭审之中获取优势。庄荣华律师提供了专业协议离婚法律文书,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均达成一致,调解离婚,快速彻底离婚。【庄荣华律师】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苏0 1 1 3民初号
原告A,男,汉族,现住江苏省徐州市。
被告B,女,汉族,现住南京市栖霞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 0 1 6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燕适用简易程序,于2 01 6年4月2 6日、5月1 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B及其委托代理人庄荣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是高中同学,于2 0 0 6年相识,2 0 08年异地恋爱。2 0 1 2年1 1月,因女方怀孕,双方于2 0 1 3年登记结婚,2 0 1 3年生育女儿C,2 0 1 4年办婚礼。由于双方长期异地相恋,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打。被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后经调解撤诉。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为解决这死亡的婚姻,原告于2 0 1 5年7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经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未能和好,双方未再见面和共同生活。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C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6 0 0元/月至其成年;3、判决位于江苏省徐州市房屋归原告所有,判定房屋首付款1 9万元是原告父母单方赠与。
被告B辩称,同意离婚,但女儿须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 5 0 0元。江苏省徐州市房屋登记在原、被告名下,系琢、被告共同财产。同意该房屋归原告所有,但原告应给付被告一半的房屋折价款,并要求适当照顾女方利益进行分割。另要求原告给予被告3万元经济补偿。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高中同学,2 0 0 6年相识,2 0 0 8 年异地恋爱。2 0 1 2年1 1月被告怀孕,双方于2 0 1 3年登记结婚,2 0 1 3年8月1 2日生育女儿C。 被告感情较好,婚后双方两地分居,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孩子照料等原因发生矛盾。被告曾于2 01 4年5月提起喜香诉讼,后撤诉。原告于2 0 1 5年8月起诉要求离婚,经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未能和好。现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另查明,位于江苏省徐州市房屋登记在原、被告名下,该房屋首付款19万元其中原告出资1 6万元,被告出资3万元;原告出资的1 6万元,系原告父母向其亲戚借款后,婚前交付原告。该房屋目前尚欠银行按揭贷款360611. 44元。庭审中,原、被告确认该房屋目前市场价值为6 0万元。
原、被告婚生女C目前与被告及被告父母共同生活,C从出生至今大部分时间由被告及被告父母照料。原告的月收入为4108. 65元;被告月收入为5 0 0 0元左右。
本院组织原、被告进行了调解,因双方对子女抚养、财声分割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致调解不成。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房产证、( 2015)栖民初字第号判决书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被告同意离婚,应视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依法应准予原、被告离婚。原、被告婚生女C从出生至今大部分时间由被告及被告父母照料,现也随被告共同生活,被告收入亦高于原告,为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教育,本院综合原、被告双方的条件,确之C由被告抚养。根据原告的月收入情况,本院酌情确定琢告每月支付的子女抚养费为1 1 0 0元。位于江苏省徐州市房屋登记在原、被告名下,系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因原、被告均同意该房屋归原告所有,故本院确定上述房屋归原告所有,尚欠银行贷款由原告偿还。考虑在房屋购置过程中,原告出资16万元,贡献较大,故在分割时可予多分,综上,本院酌情原告支付被告房屋折价款9 5 7 5 5元[(60万元一尚欠银行按揭贷款360611. 44元)×4 0%]。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婚生女C由被告B抚养,原告A每月支付抚养费1 1 0 0元(自2 01 6年6月起至C满十八周岁止)。
三、位于江苏省徐州市房屋归原告A所有,该房屋尚欠银行按揭贷款由原告A偿还;原告A给付被告B房屋折价款9 5 7 5 5元,该款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2 2 4 0元,减半收取1 1 2 0元,由原告A负担6 7 2元,被告B负担4 4 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20日
人生知止而乐。“乐不可极,乐极生悲;欲不可纵,纵欲成灾;酒饮微醉处,花看半开时。” 天道忌盈,业不求满。若业必求满,功必求盈,不生内变,必招外忧。人生在世,做人不必苛求,做事不必完美,享乐不可享尽。为人做事懂得适可而止,对别人是一种宽容,对自己是一种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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