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邺区离婚获取女孩抚养权、120万折价款核心权威律师意见
发布日期:2016-06-17 作者:庄荣华律师
120万元财产折价款及车辆 100万债务全部由对方承担
【2016建邺区离婚案-6月16日结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分析
案情介绍:
本案男女双方因家庭矛盾无法共同生活起诉离婚,原告为女方,通过多方比较,结合庄荣华律师对于本案的离婚程序、实体判定标准、婚姻法律规定、如何保护当事人财产性权益等实战代理经验,最终委托知名南京离婚房产律师庄荣华此案,南京知名离婚专家庄荣华律师仔细研究完当事人的诉讼证据材料后决定全程代理此案。
本案由于属于离婚纠纷案件,适用被告住所地法院,被告经常居住地在建邺区,故本案在建邺法院开庭审理。
承办法官:李燕庭长【少年庭】。
办理期限:2016年5月立案,离婚时间2016年6月16日,1个月左右时间快速调解离婚。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抚养权归我方,对方支付1000元抚养费
3、房屋归对方,车辆归我方,对方再支付我方财产折价款120万元
4、婚内100万左右债务全部由对方承担。
5、双方再无纠葛。
律师点评:
本案此次起诉只历尽一次开庭即成功调解离婚。
本案开庭之时被告的答辩意见是全面的围绕不同意离婚展开,考验原告律师对于对方不同意离婚的应对之策,另外双方名下房屋及债务的分割方式也是本案的重点,我方当事人虽然坚持离婚,但是还是非常心疼孩子今后的生活,离婚后双方将展开各自的生活,因此在争夺房产与子女抚养权方面,我方当事人优先考虑子女抚养权的争夺,由此我方提供的调解方案全部都是围绕和突出我方优势争取孩子抚养权的意见,虽然期间被告也出来了大量的意见或者证据证明我方的陈述的不实以及大量的债务的存在,但是庄荣华律师仍然努力的争取背靠背调解方式,由我方先发言提供调解方案,同时努力耐心的与承办法官解释方案的操作性、便利性、将财产损耗降低到最小等各种有利特征,后又再次经过简单的几轮调解最终全面的达成一致。
本案第一次起诉离婚,就双方的离婚、子女抚养权、抚养费、债务、房屋、债权、诉讼费、探视权等一次性全部快速解决完毕,庭审历时约1小时。
快速彻底办理离婚,需要律师的技巧,法官的耐心以及当事人的配合,很多离婚案件当事人私下无法协商,找到庄荣华律师能够成功快速的办理,正式庄荣华律师完备的案前准备和合理的调解建议和诉讼谈判,同事当事人也能够积极配合,适当取舍,一举成功。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期间历尽了面对面调解、背靠背的调解,多次反复协商终于仅开庭一次即处理完双方之间的复杂离婚纠纷【离婚、财产分割、孩子问题】。最终在律师和法官的继续做工作下,调解协议的签字终于完成,故庭审节奏律师一直把握的较好。
女方经过慎重考虑,觉得庄荣华律师对于夫妻感情破裂有特殊的经验和技巧,委托庄荣华律师代理本案,也正是因为看到庄荣华律师争取离婚以及子女、财产方面优异的表现和出色的庭审发挥,最终本案不辱使命,为当事人成功办理了离婚诉讼,通过庄荣华律师分析全面的有效信息,为尽快调解离婚当事人接受律师调解意见。
离婚案件庭审次数越多,涉及的内容就越宽泛需要专职婚姻律师的细心代理才能全面的解决婚姻法律问题,并不是任何一类律师都能有效处理好离婚案件,因此庄荣华律师在此建议离婚案件当事人必须寻求专业婚姻律师的帮助,才能真正在离婚诉讼庭审之中获取优势。庄荣华律师提供了专业协议离婚法律文书,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均达成一致,调解离婚,快速彻底离婚。【庄荣华律师】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6)苏0105民初号
原告A,女,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
案由:离婚纠纷
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和被告B离婚。
二、婚生子C由原告抚养,原告自2016年7月起每月给付1000元抚养费,直至其十八周岁止。
三、被告对孩子享有探视权,每月四次,寒暑假探视时间双方另行协商。
四、建邺区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在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房屋折价款120万元
五、汽车一辆归原告所有;
六、婚内所有夫妻共同债务由被告一人承担
七、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已当庭分割,无纠葛,双方无其他共同债权债务。
案件受理费18240元,减半收取9120元,由原告负担6120元,被告承担300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南京市建邺区区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法律知识讲解: 夫妻所得财产的范围,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该有以下几方面:(一)工资、奖金,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基于劳动而获得的报酬和基于劳动而获得的工资以外的报酬,其性质都是劳动报酬,包含货币和有关财物。值得注意的是,现实生活中劳动报酬在以各种形式出现,如红包、津贴、房补、互助金等不同名义出现的收入越来越多,数额也越来越大,这些都应视为工资、奖金性收入,纳入工资、奖金范围,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从事生产、经营,主要指农村中的农业生产和城市里的工业生产以及第三产业等各行各业的生产经营收益,有劳动收入,也有资本收益,如股票债券收入、股份、股权等。实践中,对股份、股权这种资本性为主的收益的认定和处理难点较多,涉及公司法等其他法律的问题,有待于立法上去完善解决,根据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方精神,现在司法实践中有几个问题应该明确:(1)股份(或股权)肯定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种形式;(2)股份(股权)作为一种公司股东的权益,在认定和处理时要考虑公司法的相关规定;(3)在审判实践中,要考虑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如保护弱者,尤其是妇女合法权益,当出现婚姻法与公司法的冲突时,既要考虑夫妻共同对外的义务,又要考虑夫妻间的基本公平。(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基于知识产权而获得的财产收益,仅指基于知识产权而获得财产权,而不包括知识产权的人身权。(四)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这里说的继承所得的财产,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法律规定接受被继承人死亡时留下的合法财产,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所取得的财产;赠予所得的财产,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接受赠予人无偿给予财产的法律行为取得的财产,赠予所得的财产必须是已经取得所有权的财产,比如受赠予人进行所有权变更登记、实际取得财产等。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实际取得财产权的,赠予合同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赠予财产,不是夫妻财产。(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指上述四项财产以外,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这个灵活规定,是因现实生活中的财产情况变化较快,除了上述规定的几种共有财产外,还可能会出现其他未列明但又确实应认定为共有财产的情况,作出这种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填补列举式立法与现实存在之间总会有距离的不足,以适应时代变化发展的需要。此外,在审判实践中,对个人婚前财产的孳息及增值在婚后取得的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应该不同情况分别处理,所得孳息、增值,如果婚后完全未付出劳动的,可以认定为婚前财产,而对婚后付出了劳动的孳息、增值的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小时候我们拼命想长大,长大后才发现还是童年最无瑕;读书时我们做梦都想工作,工作后才明白还是寒窗时光最留恋;单身时羡慕别人出双入对,结婚后才懂得单身的自由也是一种无比的幸福……我们是一路向前走,走过了也就错过了,唯有珍惜即时的拥有,生命的记忆里才会少一些悔与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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