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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离婚协议后能反悔吗?

发布日期:2016-06-16    作者:刘敏律师
案情回顾:
原告李某与被告于某于201425日在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登记结婚,李某 于同日购买了房屋一户,产权登记在李某名下。后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14113日在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登记,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房屋归于某所有,该房屋贷款由于某偿还。随后,于某偿还房贷12万余元。于某要求李某履行产权过户手续时,李某拒绝办理,并诉至人民法院,以欺诈、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该离婚协议,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中,李某与于某已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房屋归于某所有,该房屋贷款由于某偿还。该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李某与于某具有法律约束力。李某若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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