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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收集争取房产存款股票关键证据要点

发布日期:2016-06-15    作者:庄荣华律师

2015【鼓楼的离婚案例】
南京知名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分析
成功离婚争取子女抚养权
引用婚内财产约定-分割对方婚前房产
案情介绍:
本案男女双方因家庭矛盾无法共同生活起诉离婚,原告为男方,被告为女方,无奈女方委托知名南京离婚房产律师庄荣华此案,南京知名离婚专家庄荣华律师仔细研究完当事人的诉讼证据材料后决定全程代理此案。
本案由于属于离婚纠纷案件,适用被告住所地法院,被告经常居住地在鼓楼区,故本案在鼓楼法院诉讼处理。

案件涉及争议焦点主要为:
1、孩子抚养权、抚养费、探视权;
2、婚内房屋涉及第三人利益如何分割;
3、婚内财产约定能否成立,能够分割男方的婚前财产;

承办法官:朱大亮法官。

案件结果:
一、判决双方离婚;
二、孩子由我方抚养,对方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2000元,直至D十八周岁时止;具体的探望时间和方式由双方自行协商;
三、婚内鼓楼区房屋一套房屋归我方所有,男方将自己的份额全部归女方所有;
四、男方婚前房屋计算全部房产的价值进行平均分割,给付我方财产折价款【婚内财产约定成立】。

律师点评:
本案全程由庄荣华律师代理,应当说本案的案件结果是庄荣华律师代理离婚案件中较为复杂,案件效果很好的一例离婚,本案例也为庄荣华律师为今后的当事人提供更好的律师服务。
关于抚养权问题双方在争执不下的情况,庄荣华律师列举女方抚养孩子所有有利的条件,赢得法院的支持,最终协调对方同意孩子由我方抚养,本案抚养费方面,通过庄荣华律师的努力,最终也争取到2000元每月,对此当事人也非常满意。
本案最大的争议即婚内财产约定是否能够成立,由于本份财产约定仅仅由男方一人书写,而没有女方的签字,而且形式和法律格式也不及法律工作者书写的专业,因此还是存在一定的瑕疵,更加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如果是赠与房屋没有过户的情况下是可以进行撤销,没有法律效力,因此如何让该份婚内财产约定起到法律效力,从而让自己的当事人争取到更多的补偿利益成为律师工作的重点,为此庄荣华律师提供了大量的案例证明,最新的司法实践的倾向意见,以及最高院关于婚内财产约定的指导性案例等等,加之庄荣华律师结合双方家庭生活过程中的细节和证据,提供了详细的律师代理意见,最终得到法院的支持,进行了有效的调解,我方成功分得了对方的婚前房屋财产折价款。
另外本案中还有一套房屋分割还涉及到第三人利益,原则上是不可以在本案中一并解决,但是最终庄荣华律师和法院和对方都进行了有效的沟通,一并在本案中解决了双方所有财产分割问题,即节约了时间,同时也节约了诉讼费,更加一次性了结双方的所有问题。
值得强调的是夫妻财产价值巨大,凡涉及离婚分割房屋、存款、股权、公司等重大财产性利益的诉讼离婚案件,最好寻求专业离婚律师,或者有着相关成功案例的律师处理,庄荣华律师对于离婚房产分割有着大量的成功诉讼经验,当事人有不明之处可致电庄荣华律师咨询。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15)鼓民初字第号
原告A,男,汉族,大学教师,住本市鼓楼区。
被告B,女,汉族,职工,住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原、被告双方于2 0 09年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2 0 1 2年生育一子C。2 01 4年1 1月2 7日,B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并解决子女抚养问题,后本院于2 0 1 4年1 2月1 5日作出( 2014)鼓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判决驳回了B的诉讼请求,末准予双方离婚。2 0 1 4年1 2月31日,A与B签订《离婚协议》一份,对离婚、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等问题进行了约定,其中载明及方均同意离婚;婚生子由B抚养,随B生活,A每月1 5号之前支付2000元生活费,A可享有探视子女的权利,探视方式为在不影响C正常休息的情况下,每周探视一次,需提交三天通知B。B原则上配合A带孩子适时回扬州探望A父母,但须提前十天通知B,且全程在B有效监护之下,A承担期间一切费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涉及共同房产两套,但双方对此财产分割存有争议;除上述涉及房产外,对于其他财产暂不予处理,且确认无共同债权、债务。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后,至南京市鼓楼区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但是因该离婚协议中对于财产分割问题存有争议,且对部分财产均未在该协议中表述,故民政部门未予双方办理离婚审批手续。后A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B同意离婚,并要求对双方财产进行分割。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自愿离婚;
二、原告A与被告B婚生一子C由被告B抚
养,原告A自2 01 5年8月2 5日起每月2 5日给付当月抚养费2 0 0 0元直至C年满十八周岁止;原告A享有探视子女的权利,探视方式按照原被告双方于2 0 1 4年1 2月3 1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内容履行(离婚协议附后);
三、登记于原告A名下位于南京市鼓楼区归原告A所有,该房产剩余房贷由A偿还,登记于原告A、被告B及案外人名下的位于南京市鼓楼区房产,原告A自愿放弃其所享有的份额归被告B所有(原告A协助被告B于2 0 1 6年1月2 5日前将该房产份额变更登记于被告B名下),该房屋剩余贷款由被告B及案外人偿还;登记于被告B名下车牌号标志车一辆归原告A所有(被告B协助原告A于2 0 1 6年1月2 5日前将该车辆过户登记于原告A名下);现存于原被告各自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归各自所有。针对上述财产分割后,原告A支付被告B财产折价款9 0万元,分别于2 0 1 6年1月2 5日前给付3 0万元,2 0 1 6年7月2 5日前给付3 0万元,2 0 1 7年1月2 5日前给付3 0万元,原告A如有一期未及时足额履行,被告B有权就全部余款申请强制执行;
四、在原告A履行上述第三项给付义务期间,被告及其子C有权居住于南京市鼓楼区房屋内,如原告A于2 01 7年1月2 5日提前出售南京市鼓楼区,被告B同意出售并且居住权截止,而如果原告A提前出售,针对第三项之中给付义务也应提前至出售房屋并接收房款时结清所余款项。
案件受理费1 7 3 3 0元减半收取8 6 6 5元,由被告B负担(对减半收取的部分,本院退回原告A)。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5年7月27日

能让你强大的,不是坚持,而是放下;能让你淡泊的,不是得到,而是失去;能让你登高的,不是他人的肩膀,而是内心的学识;能让你站立的,不是卑微的苟活,而是不屈的抗争;能让你重生的,不是等待住事的结束,而是勇敢地和它说再见;能让你终生追逐的,不是远方的目标,而是不死的信念
2015年-南京鼓楼区
离婚后财产分割案
成功获法院支持变卖房产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律师指导案情介绍:
本案男女双方此前已经通过协议离婚方式离婚,而双方夫妻房产未能有效执行离婚协议,最终无法协商自行处理,无奈委托知名南京离婚房产律师庄荣华此案,南京知名离婚专家庄荣华律师仔细研究完当事人的诉讼证据材料后决定全程代理此案。
本案由于属于离婚后财产分割案件,适用被告住所地法院,被告经常居住地在鼓楼区,故本案在鼓楼法院处理。
庄荣华律师亲自带着案卷材料立案于鼓楼区法院。

承办法官:林冬华法官。

案件结果:
1、法院判决该房屋双方变卖后,扣去相应费用,剩余价款一人一半。
2、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双方各承担一半。

律师点评:
本案诉讼过程中,双方对于基本事实能够有效的认识,但是对于案件的处理却有自己的看法,最终庄荣华律师代理的原告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和理解,该房屋最终能够在法院阶段支持变卖,若被告在判决之后仍然不予配合和执行,那么原告就可以申请法院进行变卖或者拍卖来实现自己的利益。
房屋是夫妻财产中价值最大的部分,凡涉及离婚分割房屋的诉讼案件,最好寻求专业离婚律师,或者有着相关成功案例的律师处理,庄荣华律师对于离婚房产分割有着大量的成功诉讼经验,当事人有不明之处可致电庄荣华律师咨询。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鼓民初字第X号
原告A,女,土家族,1977年生,教师,住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汉族,1976年生,教师,住南京市鼓楼。
原告A与被告B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庄荣华、被告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曾经是夫妻关系,双方因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于2014年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共同房产鼓楼区房产变卖后所得价款,扣除相关费用后原告补偿被告一半钱款,但由于被告拒不配合执行出售房产,原告无法出售该房屋。该房屋价值310万元,为了更有利于房屋的处理,且不损害被告的利益,原告可以作为买受人购买此房,因签订离婚协议时只知道被告公积金帐户在还房贷,不知道原告的公积金帐户亦在还房贷款,所以只约定将被告已支付的公积金贷款还给被告,故请求法院判决房屋给原告所有,总价扣除剩余房贷、卖房手续费、原被告各自支付的公积金贷款后,原告补偿被告一半钱款。
被告B辩称:对离婚协议的约定没有异议,亦同意卖房后将各自已还的公积金贷款从卖房款中给付各自。被告确实因为婚生女需此房上学说过不愿意卖房,但被告并没有阻止原告卖房,原告带人来看房,被告亦给予配合。如果将房屋折价归并给原告,原告必需在婚生女上完九年学后才能卖房,否则不同意房屋归原告所有,双方仍应按离婚协议约定的处理方式来履行。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4年通过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第三条约定:“双方共有的房产:南京市鼓楼区某某室,由女方负责出售事宜,出售价格双方协商确定。所得售房款除去剩余房贷、手续费、男方已支付的公积金贷款后,双方均分。男方必须协助女方办理房屋出售和户口迁出等手续。如有拖延,拖延方负责承担一切损
失。”截止2015年3月9日本案争议房屋剩余贷款本金569434. 36元。
审理过程中,双方均同意从卖房款中先行扣除各自支付的公积金货款。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离婚证、离婚协议、房产权证、房屋贷款明细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审理中,双方各执己见,未能达成协议。
本院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关于南京市鼓楼区某某室房屋,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由女方负责出售后所得价款扣除相关费用后双方平分。现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被告要求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来履行,且双方均同意从卖房款中先行扣除各自支付的公积金贷款,本院予以准许,原、被告应对诉争房屋依法变卖取得的价款,扣除离婚协议约定的费用及原告支付的公积金贷款后平均予以分割。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A与被告B对本市鼓楼区某某室房屋变卖取得的价款扣除剩余房贷、卖房产生的费用、原被告已支付的公积金贷款后各得50%。
案件受理费1132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661元,由原告A、被告B各负担2830.5元。(此款A已预交,B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A。)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账号:1 01 059 01 04 00 01 2 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二0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心存美好,则无可恼之事;心存善良,则无可恨之人;心若简单,世间纷扰皆成空。做好人,身正心安魂梦稳;行善事,天知地鉴鬼神钦。你若不疑,人间不寒;你若不离,世界不远;你若不恨,苍天有暖;你若不语,四海升平。
2015年-南京鼓楼区离婚案
成功争取全部房产、60万债权 以及孩子抚养权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律师指导案情介绍:
本案系一起夫妻长期分居,感情淡薄,夫妻矛盾无法调和,而且存在协议离婚一次,后再次复婚仍然无法调和矛盾,双方无法协议离婚的主要的原因是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和分割方式存在争议,据此女方无奈诉于法院,故经过多方比较,最终委托南京知名离婚专家庄荣华律师全程代理此案。
本案婚后双方居住于鼓楼区,故庄荣华律师立案于鼓楼法院。

承办法官:邢锐法官。

办案时间:2015年3月底立案,结案时间为2015年4月17日,诉讼周期小于一个月。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孩子归我方抚养,对方支付孩子抚养费1500元每月至孩子读完大学。
3、房屋归我方所有,不给付任何对价。
4、60万债权归孩子所有,由我方代管。
5、其他各人财产归个人所有。
6、双方之间再无纠葛。

庄荣华律师点评:
本案中被告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和性质也提出了很多不同的法律观点,但最终法院基本支持了庄荣华律师的意见,庄荣华律师在诉讼过程中,提供了大量关于第一次双方协议离婚之时的财产约定内容,该点庄荣华律师也大大的为当事人争取了财产性权益。
本案涉及外地方房屋的定价、还贷明细、增值部分,庄荣华律师也通过法庭技巧,没有让该环节进入评估程序,降低了诉讼周期,节约了诉讼成本。
最终庄荣华律师提出全面律师代理意见,为我方在婚前、婚后房屋、车辆、债权承担方面,全面争取了最大的利益。
【本案确实涉及了婚姻法、合同法、民法等综合法律知识才能有效的实现当事人的诉求。】
房屋是夫妻财产中价值最大的部分,凡涉及离婚分割房屋的诉讼案件,最好寻求专业离婚律师,或者有着相关成功案例的律师处理,庄荣华律师对于离婚房产分割有着大量的成功诉讼经验,当事人有不明之处可致电庄荣华律师咨询。

在开庭后第二条,对方当事人主动要求到庄荣华律师的单位希望面谈,庄荣华律师在征求当事人同意后,约谈了双方当事人,最终成功劝说双方在次日协议离婚,故大大降低了我方当事人的诉讼周期,同时仍然全面实现我方当事人的整体诉讼要求。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一个人,无论他是什么地位,过哪一种阶层的生活,只要他的内心非常安祥,就可以过得幸福。而一个拥有了很多物质享受,但内心纷乱的人,生活对他而言,反而是一种惩罚。
2014年-南京鼓楼区离婚案
成功快速离婚-获取房屋产权
并再获补偿金150万元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律师指导案情介绍:
本案系一起夫妻长期分居,一方存在婚内过错行为,感情淡薄,夫妻矛盾无法调和,双方无法协议离婚的主要的原因是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和分割方式存在争议,据此女方无奈诉于法院,故经过多方比较,最终委托南京知名离婚专家庄荣华律师全程代理此案。
本案婚后双方居住于鼓楼区,故庄荣华律师立案于江宁法院。

承办法官:冯亚晨法官。

2014年11月立案,2014年11月27日结案。【历时不到一个月时间】

案件结果:
1、双方快速离婚。
2、鼓楼区地址房屋一套归女方一人所有【包括屋内设施】。
3、男方再另行补偿女方150万元经济补偿。
4、本案绝大多数诉讼费又男方承担。

律师点评:
本案男方接到法院诉讼材料后,先期表示拒不到庭,不参加法庭调查,不出庭,也不配合任何司法程序,后续庄荣华律师又教导女方一些诉讼基本方案策略,逐步改变男方的想法。
过程中又出现多次反复和变化,关于婚姻证明原件,财产证明原件,户口证明原件全部都掌握在男方手中,为此庄律师本身实际解决问题的角度,多次提醒女方应当以低调谨慎的态度对待男方。
最终在庭前沟通基本达成的情况下,双方至人民法院办理调解离婚手续,完善调解细节法律条款,落实女方的房屋权益和经济补偿权益,同时也实现了女方快速离婚的要求,庄荣华律师再次达成了当事人的离婚夙愿和要求。【女方达到了房产还得到了大额经济补偿】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4)鼓民初字第X号
原告A,女,汉族,1976年生,无业,住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汉族,1966年生,经理,住本市鼓楼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查明,原、被告于19XX年4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4年11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审理中,被告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A与B离婚。
二、本市鼓楼区房屋及附属装潢归A所有,B放弃对该房的所有权利。
三、B共给付A人民币150万元,B分别于2015年6月1日前给付A人民币5 0万元,于2016年6月1日前给付A人民币5 0万元,于2017年6月1日前给付A人民币5 0万元。
四、除上述财产外,各人衣物归各人所有,各人名卞及各人处的财产、债权归各人所有,各人向他人所借的债务由各人负责偿还。
本案诉讼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承担24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承担3110元(被告已预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起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不影响调解协议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
方当事人可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二0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见习书记员 鲁晓荣

有喜有悲才是人生,有苦有甜才是生活。无论是繁华还是苍凉,看过的风景就不要太留恋,毕竟你不前行生活还要前行。再大的伤痛,睡一觉就把它忘了。背着昨天追赶明天,会累坏了每一个当下。边走边忘,才能感受到每一个迎面而来的幸福。烦恼不过夜,健忘才幸福
2014年-南京鼓楼区离婚案-】
10天成功快速离婚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律师指导案情介绍:
本案系一起长期家庭纠纷引起的感情破裂离婚案件,双方无法共同生活诉于法院,女方与男方分局1个月时间,女方为了快速彻底离婚,故经过多方比较最终委托南京知名离婚专家庄荣华律师全程代理此案。

案件结果:
历时10天时间,成功调解离婚。2014年6月9日立案,2014年6月19日结案。
女方获取房屋折价款130万元,两年住房过渡费4万元。
孩子由男方抚养,我方一次性给付孩子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至18周岁共计20万元。
我方每月随时探望孩子,不设时间限制,。
诉讼费双方平摊承担。

律师点评:
快速彻底办理离婚,需要律师的技巧,法官的耐心以及当事人的配合,很多离婚案件当事人私下无法协商,找到庄荣华律师能够成功快速的办理,正式庄荣华律师完备的案前准备和合理的调解建议和诉讼谈判,同事当事人也能够积极配合,适当取舍,一举成功。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男方开庭答辩与辩论意见均是不同意离婚,从早上10点开庭直至中午1点结束,期间历尽了面对面调解、背靠背的调解,多次反复协商终于仅开庭一次即处理完双方之间的复杂离婚纠纷【离婚、财产分割、经济补偿、子女抚养、抚养费支付、子女探视问题】。最终在律师和法官的继续做工作下,调解协议的签字终于完成,故庭审节奏庄荣华律师一直把握的较好。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4)鼓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汉族,1 98 3年生,自由职业,住所地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1970年,住所地本市鼓楼区。
本院于2014年6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A与被告B于2003年登记结婚,2004年日生一女C。现因家庭琐事,夫妻感情破裂,原告A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婚生女C随被告B共同生活,原告A一次性给付抚养费2 0万元,原告A享有对婚生女C的探视权;
三、位于本市鼓楼区房屋归被告B所有,被告B给付原告A房屋折价款130万元;
四、被告B给付原告A房屋租金4万元,位于本市鼓楼区房屋由被告B居住,原告A不得居住;
五、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折抵,被告B给付原告A1 14万,给付时间为2 01 4年6月29日前被告B给付原告A5万元,2014年12月31日前被告B给付原告A50万元,2016年6月1 9日前被告B给付原告A5 9万元。
案件受理费12300元,减半收取6150元,由原告A负担3075元,被告B负担3075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4年6月19日

那么在乎别人对你的看法吗?在别人眼里你是一个样子,到嘴里又是另一个样子,你真能搞清楚人心的看法吗?夸你的人,心里也许正骂你。而吐槽你的人,其实爱着你。别人对你的看法,是来自于他们内心的偏见。所以说,过自己的人生,让人们尽情去说吧。不解释,不难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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