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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离婚维权解决方案,在审理前即达到了原告目的——离婚案诉讼代理一案

发布日期:2016-06-13    作者:恪法法律服务团队律师
原告吕某经人介绍,于2015年5月份来事务所,找到李大贺律师,表示要与被告李某离婚,因为迫于被告李某的人身拘禁等暴力伤害行为,使得双方感情破裂。李大贺律师经与吕某沟通,获知吕某的离婚意愿真实且坚定,但无自行协商登记离婚的条件,便决心诉讼离婚。经进一步了解吕某的婚姻状况和吕某委托的愿望,李大贺律师接受了吕某的请求,与吕某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以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的方式接受了吕某的委托。 接受委托后,李大贺律师设定了初步的《离婚诉讼维权解决方案》,并依照方案并结合吕某的目的确定了《民事起诉状》的内容,向法院递交了离婚诉讼申请,法院受理后决定于2015年6月12日开庭审理。
法院后至开庭前期间,李大贺律师首先是继续对原被告双方的性格、学识、职业、感情经过、婚姻家庭状况等进行调查了解,在此基础上对《离婚诉讼维权解决方案》进行补充和完善,然后按照该《方案》,对双方庭前和解的方式、策略和步骤做了安排和实施,并最终于开庭前两日即2015年6月10日促成了两人的离婚和解,原告于当日顺利拿到了《离婚证》。2015年6月11日上午,李大贺律师来到法院,向法庭递交了《撤诉申请》。法院于原定的开庭当天即2015年6月12日下达了案号为”原民初字第969号“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撤诉。
一场本会耗时持久的离婚案,在李大贺律师的周密安排下,以最快的速度达到了委托人的目的,真正体现了”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法律职业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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