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及时办社保”需承担可报销部分
发布日期:2016-06-12 作者:王景林律师
一、案情介绍
2015年1月19日,余小姐跳槽到一家新公司上班。2月7日,余小姐因腰椎疾病前往医院治疗,后实施手术治疗。余小姐在出院办理医疗费报销时,发现自己账户处于封存状态,原因是单位未及时办理社保,故而余小姐未能享受在职职工的医保待遇,4.7万元的医疗费用全部由余小姐自己承担。余小姐认为系公司失误造成了自己的损失,遂起诉要求公司承担医保可报销部分的2.56万元。
二、法院审理
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余小姐1月19日已在新公司就职,可自该日起依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余小姐在入职前,原用人单位就为其办理了社保账户转出手续,新公司有足够时间为其办理社保登记手续,但新公司直至2月17日才为其办理社保登记手续,致使余小姐的医保账户被封存而无法享受相应医保待遇。公司虽在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内为余小姐办理了社保登记手续,但却未能遵循及时办理的原则,对此造成的损失公司不能免责。法院最终作出判决,由公司支付医疗费可报销部分2.56万元。
三、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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