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不和没有证据岱岳区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例
发布日期:2016-06-06 作者:任斌律师
原标题:高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岱岳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高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王某乙,现已成年。被告嗜酒,酒后性情狂躁。被告只顾自己吃喝,不顾家庭,还经常酒后滋事,被告的上述行为导致感情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某甲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现已成年。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在案证实。原告自述无婚前财产,婚后共同财产为2005年盖房四间,2007年买一间半房子。无夫妻共同存款、债权,有共同债务3万元,上述主张原告未举证证实。2015年5月27日,原告诉来本院要求离婚。因原、被告分歧较大,致使本案未能调解结案。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至今已有近三十年,双方应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夫妻之间发生矛盾时应当相互理解,不应轻言离婚。原告起诉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高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
夫妻感情不和没有证据岱岳区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例 原标题:高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岱岳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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