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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在双方名下房产分割

发布日期:2016-05-30    作者:周瑜律师

笔者2015年12月份代理的一件婚姻案件终于以双方调解结案。最终以男方支付房屋现值的40%补偿款给予女方的方式画上一个暂时的句号。
该案的基本案情是这样的,婚前男方母亲转账给儿子29万,婚后又转账给儿子27万,男女双方共同贷款40万,购买了位于宝山一处当时价值为96万的房产。房产证登记在男女双方的名下。男女双方都认可上述事实。
相关事实:男方双方结婚2年不到,生育一个子女。因自身及父母双方过于干涉子女婚姻的原因导致婚姻解除。双方对于婚姻感情和子女由女方抚养没有异议。
案件的分歧点在与:
男方:自己的父母支付了除贷款外所有出资,理应多分。但具体多分多少,我方代理男方主张婚前男方母亲转账给儿子的29万及其增值部分属于其个人财产应从其夫妻共同财产中剔除后分割。粗略的计算的话男方应该占房屋现值的70%【(29+27/2+20)/96】。
女方:房产证为双方的共同共有,一人一半,占50%。
代理该案的时候男方首先提出的是要求将所有自己父母出资部分作为民间借贷来做。我拒绝的理由有以下几点:
1、询问基本的借贷事实的时,除银行转账凭证外无其他证据。男方提出要求补打欠条,律师考虑到因为最晚出资的一笔27万已经过去一年半左右,如果对方提出做欠条上字迹的形成时间鉴定加上打欠条是男方一人与其父母所打,显然该借贷所要证明的借贷合意可信度不高。
2、一旦发起该项民间借贷诉讼,直接影响到上述离婚案件中房屋分割的意见,甚至会造成彼此矛盾的情形。
3、当时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考虑,想要将婚后支付的27万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角度去做。但权衡利弊,考虑到人为分割27万与29万的联系有违一般常理故还是放弃。
4、从男方处了解到夫妻感情尚可,但由于丈母娘与男方父母的原因以及将来还有孩子需要共同抚养的事实。律师认为,为了多争取财产上可能存在的利益,放弃原本比较有利的出资事实,还可能造成女方在将来子女探视方面的阻挠,不利于亲子关系的建立后日后与女方在孩子抚养方面的交流。
综上所述,律师并未有答应男方这方面的要求。
本案的代理中,律师一方面强调婚前男方父母出资部分应当严格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应当认为为是对男方的个人赠予,另一方面律师强调男方的父母为夫妻双方购置房屋倾其所有出资的事实。请求法院在分割财产时,对以上两个事实进行重点关注。该案以调解结案,虽然当事人对该案的划分比例表示认同,但是作为律师难免心中有一点遗憾。今晚在看到杨小林律师《子女婚内与父母间借贷关系的举证责任》中关于北京法院的一份裁判文书中的内容后,略感欣慰。原文如下:
“雷涛、张芳在婚后两年之内购买两套房屋,购买两套房屋的出资主要部分均来源于雷涛父母,无论雷涛父母对该两套房屋出资的定性系赠与或借贷,雷涛父母对于雷涛、张芳婚后获得住房,稳定婚姻生活质量的贡献不可忽视。且雷涛父母对于两套房产的出资,系在雷涛、张芳婚姻关系存续的情况下支付的,其意图明显系为雷涛创造良好的婚姻生活环境,减轻儿女经济负担。现雷涛、张芳离婚,虽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雷涛父母对于2号房屋的出资,应确定为对雷涛、张芳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结合本案上述实际情况,从赠与财产的来源与赠与目的出发,雷涛在2号房屋的份额应占据主要部分”详见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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