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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某诉李某某离婚案

发布日期:2016-05-30    作者:熊海川律师
  基本案情:  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03年结婚,婚后同年育有一子。双方结婚多年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在外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没有尽到夫妻之间应有的忠实义务,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双方通过短信互相辱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协商可能。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解除二人夫妻关系,并请求婚生子的抚养权。    案件结果:    当庭宣判:  1、准许原被告双方离婚;  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至其独立生活为止,由被告支付生活费300元,教育费、医疗费等凭票均摊。   案件评析:    1、通过庭审,原被告双方对于彼此感情破裂的事实均表示认可,双方之间短信往来存在严重的语言暴力,因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三十二条之规定;    2、二人婚生子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双方均想争取,但其婚生子以年满10岁,因此法院询问其自身意思,其表示愿意与原告一起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三十六条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抚养权归属原告,被告支付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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