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发布日期:2016-05-17 作者:孙超律师
2、经济的发展、交通工具的便利,以及打工等工作的需要,人口流动性增强。夫妻一方或双方离开住所地没有超过一年的,仍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八条又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到底什么样的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呢?我个人认为,一方被监禁的,就应该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双方被监禁的,应该适用司法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这样看来,我在本文开头介绍的案件,也应该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不是被告服刑地人民法院管辖。
5、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定居国受理的,也可以在定居国法院办理。
6、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7、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8、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9、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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