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取抚养子女的离婚证据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6-05-17 作者:孙超律师
(一)子女抚养费的问题,提交双方的收入证明;
(二) 如涉及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应提交子女本人愿跟随父或跟母生活的相关离婚证据;
(三)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2、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
3、母方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四)对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未成年的子女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对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子女单独随己方父母共同生活多年,己方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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