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区人民法院二次起诉离婚被判不准离婚的案例
发布日期:2016-05-12 作者:任斌律师
原标题:曹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01年7月登记结婚,2002年12月生育一子冯某甲。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般,被告经常打骂和威胁原告,原告曾于2013年向贵院提起离婚诉讼,贵院以(2013)泰山民初字第117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不准原被告离婚。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并未和好,婚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原告特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被告冯某某未到庭亦未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经人介绍相识,2001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于2002年12月生育一子,取名冯某甲,现在随被告生活。双方婚前感情尚可,庭审中,原告称婚后被告经常打骂和威胁她,双方自2013年4月30日开始分居。原告曾于2013年5月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做出(2013)泰山民初字第11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原告称判决做出后双方并未和好。为此,原告再次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3)泰山民初字第1174号民事判决书、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以及庭审笔录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已经建立起了真正的夫妻感情。婚后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双方应多加强沟通,相互体谅,共同解决生活中出现的矛盾。虽原告曾于2013年5月向本院起诉离婚,但双方实际分居时间不足两年。庭审中,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
泰山区人民法院二次起诉离婚被判不准离婚的案例 原标题:曹
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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