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婚姻家庭案例 >> 查看资料

律师指导如何快速诉讼离婚核心技巧

发布日期:2016-04-27    作者:庄荣华律师

南京鼓楼区离婚诉讼案件
【36年婚龄-协议离婚无果】
一次诉讼彻底离婚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胜案指导案情介绍:
本案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时间达36年,双方儿子已经成年,夫妻双方因多年旧怨矛盾较深,无法共同生活,感情破裂,在诉前原告曾经与被告多次沟通协议离婚,并且已经正式提出,双方的夫妻共同房产价值约200万元,若女方同意离婚,男方可以全部放弃,但女方年龄较大,固执己见,不同意离婚,并且打算竭尽所能的与原告耗下去,无奈,原告通过多方咨询比较,最终选择聘请知名离婚专家律师庄荣华全程代理此案。

案件结果:
双方在诉讼庭审过程中达成一致,成功一次性彻底调解离婚,再无纠葛。

律师点评:
本案双方积怨较深,特别是女方作为被告也能深深的感受到婚姻破裂,感情不复存在的事实,但是又不愿意离婚,希望采取拖延的方式来增加双方的痛苦来满足自己的感情宣泄,此时作为离婚律师,就应当积极的展开沟通工作,将对方当事人的心理矛盾疏解开来,并且提供相应的法律资讯讲解,同时配合法官的恰当法律释明,巧妙的让对方当事人理解在中国没有离不掉的婚,在某些注定要难以挽回的感情,反而如何在离婚过程中极大的保护自己的权益,才是上上之策。
通过数轮的沟通,似乎让对方当事人理解到离婚的严肃性和婚姻感情破裂的无可修复性后,对方当事人又提出,我方除了让与房屋外,还得给付50万或者每月支付2000元生活费作为物质补偿。此举又将谈判陷入僵局,庄荣华律师耐心的再次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分割的方式,适当照顾女方的比例适用等问题一一再次做了详细的介绍后,最后终于说服了双方成功调解离婚,全面达成一致。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3)鼓民初字第号
原告A,男,汉族,1 9 5 1年生,住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女,汉族,1951年生,住本市鼓楼区。
本院于2 0 1 3年4月12 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A与被告B于1 9 7 7年登记结婚,1 9 7 8年生一子,后因结婚证撕毁,双方重新领结婚证。现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A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坐落于南京市鼓楼区房屋产权归被告B所有,双方于2 0 1 3年7月2 6日前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过户所产生的费用由原告A负担;
三、其他在各人处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四、双方无其他纠葛;
五、案件受理费3240元,减半收取1620元,由原告A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3年7月23日二十年婚姻一次诉讼彻底解决【17天办结离婚】 【江宁区离婚案】
案情介绍:
委托人因长期在外工作与妻子分居,双方感情逐渐淡化、矛盾不断,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因双方登记结婚时间已有20年之久,育有两名子女,男方提出离婚,女方坚持不同意离婚,至此协商无果,当事人经过咨询和比较,最终委托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全程代理。

案件结果:
1、双方达成一致同意离婚。
2、房屋归属于女方及孩子共同共有,将车辆归属于男方当事人所有。
3、两个孩子的子女抚养权均归属于我方当事人所有。
4、男方支付女方经济补偿费15000元人民币。
南 京 市 江 宁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2)江宁开民调初字第号

原告潘某,男,1969年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某女,1971年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潘某因与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持双方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向本院申请出具民事调解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汤战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潘某因与被告蔡某离婚纠纷,经南京市江宁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我院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双方于2012年11月24日达成调解协议。
在向本院申请出具民事调解书时,双方当事人均向本院明确承诺:双方当事人系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因为调解协议内容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该人民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双方当事人理解所达成协议的内容,自愿接受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自愿接受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一致同意由人民法院通过出具民事调解书赋予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协议内容如下:
一、原告潘某与被告蔡某离婚。
二、一女、一子均由原告潘某负责抚养。自2012年12月起,由被告蔡某负责代管,潘某于每月20日前给付蔡某代管期间的抚养费3000元(其中的抚养费部分至18周岁止),子女的重大费用支出由潘某负担。
三、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房屋产权归被告蔡某和儿子共同共有,其中蔡某占产权90%的份额,儿子占产权10%的份额,潘某对该房屋无居住权,房屋过户产生的费用属儿子部分由原告潘某负担,属蔡某部分由其自理;夫妻共同财产现代轿车1辆归原告潘某所有,剩余车贷由原告潘某归还。
四、夫妻共同债务欠潘某7000元,由原告负责归还;欠曹某8000元,由被告负责归还;其余各自的债权各自享有、各自的债务各自承担。
五、原告潘某于2012年11月30日前给付被告蔡某经济帮助费15000元。
六、各自的衣服归各自所有。
七、双方无其他争执。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汤战鹏
(江宁法院院印)
2012年11月24日
见习书记员 韦静
此案也给广大当事人予以信心,聘请一名优秀、杰出的离婚律师系启动诉讼离婚核心的关键,经过律师的咨询和分析,能够使得当事人了解自己的意愿,明确自己的诉讼意图,积极的展开诉讼行动,是推动事件进展向前最好的方式。律师点评:

此案为庄律师近期办理较为成功且效率快捷的成功案例之一,为当事人处理年代较远、一方固执己见的离婚纠纷提供了新的诉讼与方法,很多当事人在面对10年、乃至20年的婚姻纠纷,怕开口,怕亲戚朋友知道,怕婚离不成,反而改变了周遭的社会关系,此案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快速而便捷的成功将双方的离婚解除,子女抚养权以及财产分割都大体满意,为当事人结于心中的难言之隐处理完毕。
接案后庄荣华律师仔细分析了案情和证据,进行数日的系统分析研究,制作了专业的起诉状、证据清单、庭审意见等材料。
于2012年11月7日,正式立案于江宁区人民法院
【结案于2012年11月24日】。
进入诉讼程序之后,庄荣华律师也未停止办案的脚步,积极与被告联系,了解对方的诉讼意愿和想法,积极寻求双方能够在和平、稳定、不争执的气氛下解决多年的纠纷;但被告作为婚姻妻子一方,坚持不同意离婚的想法的丝毫没有改变。
第一轮接触暂无效果的情况下,接下来的数轮沟通,庄律师慢慢使得对方了解到,离婚自由是宪法及婚姻法赋予双方的法定权利,没有离不掉的婚姻,双方应当秉持对自己利益最大化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权利,如果婚姻真的已经是“死灰”,那么积极的获取相应的财产或抚养权才是正道。
双方名下财产主要集中为一个只有产权证,没有土地证的房屋,以及一个有车贷的现代汽车,婚内子女共有两名,其中一名子女智力稍弱于常人,需要长期照料,我方委托人希望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此后,法庭通知2012年11月24日至江宁区开发区法庭,进行第一次庭审诉讼活动,庄律师在双方调解夫妻矛盾,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及争取抚养权方面发表了大量的律师意见,期间法官也积极配合,给予了相应法律知识的分析。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将缺乏房屋土地权利的房屋归属于被告妻子及孩子共同共有,将车辆归属于我方当事人所有,两个孩子的子女抚养权均归属于我方当事人所有,但由于进行我方当事人最近在外地处理工程项目事宜,较少时间能够照顾到两个孩子,故协商由被告妻子暂为代管孩子,一旦我方当事人外部事务处理完毕,接回子女自己抚养,为此支付女方经济补偿费15000元人民币。
整个庭审过程大约持续了数小时,双方你来我往,几番调解不成,最终律师经验丰富还是取得了满意的结果,对于一段20年的婚姻关系,也许通过正规的诉讼程序需要经历2-3次,历时1-2年,诉讼利益的取舍【当事人适当选择放弃一部分】以及律师代理诉讼的技能是本案成功的关键。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20年的离婚难题,庄律师用了17天快速处理完毕,成功离婚、争取抚养权。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0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