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单方面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何种情形不用付经济补偿金
发布日期:2016-04-19 作者:王侦强律师
发斯特公司与唐某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基于生产经营需要,2015年4月用人单位发斯特公司对唐某作出岗位调整通知,工资待遇与原岗位保持不变,但唐某不服从工作安排,拒不到新工作岗位工作。发斯特公司以唐某违反公司纪律为由解除了与唐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唐某遂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发斯特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裁判规则:
法院认为: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同时符合一下情形的,视为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1)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2)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3)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4)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本案中,发斯特公司于2015年4月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对唐某作出岗位调整的通知,该调岗行为并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发斯特公司亦已明确告知唐某,调整工作岗位后的薪资水平保持不变;该调岗行为也不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故发斯特公司对唐某作出的调岗行为应认定是发斯特公司用工自主权的体现。发斯特公司向唐某发出岗位调整通知后,唐某本应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积极履行工作义务,但其却无正当理由拒绝到新岗位工作,该行为违反了发斯特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发斯特公司以此为由与唐某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无需向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律师观点:
工作岗位的调整,从性质上讲属于对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的变更,是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但是用人单位也不能滥用这种权利,不得随意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进行调整。企业在对劳动者岗位进行调整时,应当对劳动者所从事的职业及工资报酬等方面综合考虑,不得超出一般人可以接受的程度,造成劳动者收入、地位明显降低的调整或无视劳动者本身专业知识的调整。
深圳王侦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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