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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诉讼离婚法律咨询

发布日期:2016-04-17    作者:温德民律师
案例:20035月王某(男)与赵某结婚,双方书面约定婚后各自收入归个人所有。200510月王某用自己的收入购置一套房屋。赵某下岗,负责照料女儿及王某的生活。20088月王某提出离婚,赵某得知王某与张某已同居多年。赵某的哪些主张可以得到法院应支持?
一、赵某因抚育女儿、照顾王某生活付出较多义务,赵某可以要求王某予以补偿
依据《婚姻法》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本案中,王某与赵某结婚后,虽然双方书面约定婚后各自收入归个人所有,但赵某下岗后,照料女儿及王某的生活,付出较多义务,有权获得补偿。
二、王某与张某同居导致离婚,赵某可以要求王某予以赔偿
依据《婚姻法》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本案中,王某作为有配偶者与张某同居,属于导致离婚中的过错方,在离婚时应当对赵某进行损害赔偿。(如果您有任何的意向或者疑问,您可以联系我们,我们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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