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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离婚房产分割法律咨询

发布日期:2016-04-17    作者:温德民律师
案例:陈某与李某于19941220日登记结婚,双方系再婚,婚后共同居住在陈某承租的单位公房内。陈某单位根据国家房改政策,按照夫妻双方工龄、工资、职级一次性付款优惠等折扣成本价将陈某承租公房出售给陈某。该房屋面积为53.93,成本价为636元,折抵双方的工龄(陈某工龄25年,李某工龄20年)等优惠后,售价为9351元,后陈某以个人所得缴纳了购房款9351元,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所有权人:陈某),20113月,李某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平均分割该房产。
本案分析:房改房的出售价格中包含了夫妻双方的工龄折扣等福利待遇,该工龄在购买公有住房时体现为利益,这种利益的形态在购买公有住房时,表现为少支付一定量的货币,这种方式实际上可以理解为双方对购买公有住房的一种贡献。本案中的房改房,按成本价购房款为34299.48元,而折抵工龄等优惠后,缴纳的购房款就只有9351元,实际上在购买该房时,双方的工龄就以货币形式表现的,故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工龄等优惠,其性质类似于住房公积金,如果取得时间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就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故在分割该房屋时,可以根据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龄等优惠情况来认定共有份额,其余部分认定为夫妻的个人财产。(如果您有任何的意向或者疑问,您可以联系我们,我们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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