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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离婚经典案例分析

发布日期:2016-04-07    作者:温德民律师
肖某(男)与郑某(女)均住广州市市区。肖某因所在单位对优秀员工给予分房奖励的措施,在象征性的支付了1万元给单位后,即取得该房屋的使用权,并与单位约定:该房产权属于单位,肖某只是享有使用权。分得该房后不久,肖某与郑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0年,肖某单位允许职工出资购买已住房屋,肖某、郑某两人筹集了40万元房款交付单位,同年10月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但登记在肖某一人名下。2005年,两人感情出现问题,肖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如果您有任何的意向或者疑问,您可以联系我们,我们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免费法律咨询电话:温律师:13631484746(微信号)。双方争议焦点为该房屋性质的认定,即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肖某认为:该房屋是自己在婚前从单位分得的福利房,虽然婚后用共同财产买下产权,但如果不是基于其作为单位职工的身份,也不会分得该房,况且产权证也登记在肖某一人名下,所以该房应属于其个人财产。但郑某认为:该房是用夫妻共同财产买下的,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笔者认为:该房虽是肖某婚前取得的使用权房,但是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买下产权。房子登记在肖某一人名下不影响对该房夫妻共同财产性质的认定,该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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