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子分家以房抵债善意行为买卖有效
发布日期:2016-04-05 作者:倪晓敏律师
2006年,村民李某找到老周要求租用其村外的房屋,双方协商后李某一直占用该房屋。2014年10月,土地部门在对该村村民现有房屋进行统一确权登记,老周拿着宅基地证依法登记其村外的房屋时,却被告知该房屋已于2010年8月被小周卖给了李某。原来,李某在小周处看到了分家析产的“分单”,便以2800元的价格从小周手中购买了房屋并签订了协议。在买卖房屋时,小周未将原先的以房抵债协议告知李某。
无奈之下,老周告上法院,要求确认上述房屋买卖行为无效。
近日,邢台县人民法院判决房屋归买主李某居住使用,判令小周将卖房款2800元及利息返还其父亲老周。
该案主审法官解释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为所有户内登记人均享有的权益,在小周与老周达成以房抵债的协议后,老周并未收回“分单”,致使李某验看小周的“分单”后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在买卖房屋时,小周未就以房抵债达成的协议进行告知,因此李某的购买行为属善意。
而小周明知诉争房屋已不属于自己的合法财产,却将房屋卖与李某,并获得房屋价款,其所得的房屋价款属不当得利。依照相关法律条款,法院判决小周将房屋价款给付老周,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稿件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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