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婚姻家庭案例 >> 查看资料

以断绝关系为由拒尽赡养义务

发布日期:2016-03-28    作者:倪晓敏律师
    7年前,男子张明当着众多亲戚的面与父亲断绝了父子关系,并从此拒绝对父亲尽赡养义务。近日,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对这起赡养费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张明败诉,每月向父亲支付赡养费500元。
  现今已经75岁的张大爷(早年丧妻)系丰都县某村村民,有两个儿子,即大儿子张明,小儿子张飞。大儿子张明成家后另立门户,张大爷一直与小儿子张飞居住。7年前,因小儿子要结婚,张大爷拿出自己的积蓄给其在城里买了套房子。大儿子张明觉得父亲偏袒弟弟,就隔三岔五地跟张大爷闹,后来甚至把所有的亲戚都叫到一起,声明要跟张大爷断绝父子关系。张大爷为此也极为苦恼,在接下来的7年内双方互不来往。
  近日,张大爷将大儿子张明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赡养义务,每月支付自己赡养费500元,而张明则声称自己已经和张大爷断绝了父子关系,不应再承担赡养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声明断绝父母子女关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依法不受法律保护,故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父母子女关系,法律上指父母与子女间权利义务的总和,又称亲子关系。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子女的出生事实而产生的,是不能通过法律程序或其他方式人为地解除的,只能因父母子女一方的死亡而终止。如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所以有关脱离自然血亲关系的声明当然也是无效的。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该条规定明确了子女应当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且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推卸。所以上述案件中,张明拒绝对张大爷履行赡养义务于法无据,得不到法律支持。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稿件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三版)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44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