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断绝关系为由拒尽赡养义务
发布日期:2016-03-28 作者:倪晓敏律师
现今已经75岁的张大爷(早年丧妻)系丰都县某村村民,有两个儿子,即大儿子张明,小儿子张飞。大儿子张明成家后另立门户,张大爷一直与小儿子张飞居住。7年前,因小儿子要结婚,张大爷拿出自己的积蓄给其在城里买了套房子。大儿子张明觉得父亲偏袒弟弟,就隔三岔五地跟张大爷闹,后来甚至把所有的亲戚都叫到一起,声明要跟张大爷断绝父子关系。张大爷为此也极为苦恼,在接下来的7年内双方互不来往。
近日,张大爷将大儿子张明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赡养义务,每月支付自己赡养费500元,而张明则声称自己已经和张大爷断绝了父子关系,不应再承担赡养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声明断绝父母子女关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依法不受法律保护,故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父母子女关系,法律上指父母与子女间权利义务的总和,又称亲子关系。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子女的出生事实而产生的,是不能通过法律程序或其他方式人为地解除的,只能因父母子女一方的死亡而终止。如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所以有关脱离自然血亲关系的声明当然也是无效的。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该条规定明确了子女应当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且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推卸。所以上述案件中,张明拒绝对张大爷履行赡养义务于法无据,得不到法律支持。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稿件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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