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受害方是否可请求出轨者支付精神赔偿?
发布日期:2016-03-22 作者:石必亮律师
石律师是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的兼职律师,是该所家事法律专业化服务部负责人。2003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2011年获安徽经济法学硕士学位,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法学专业专职教师。石律师长期致力于民法、商法和经济法等多门课程的教学与研究,于2007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 ,办理了大量的诉讼及非诉业务,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2015年以来,石律师潜心研究婚姻继承等家庭法律实务,打造标准化的家事法律专业化服务体系。团队力量雄厚,多次举办义务讲座、咨询等活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果。
主要业务包括:离婚、继承、孩子抚养权、共同财产处置等诉讼与非诉事务;人身损害法律事务等。
(一)基本案情
2003年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2013年7月,张某提起与周某离婚之诉,经法院主持调解离婚,调解书主要内容为,双方自愿离婚,张某一次性给付周某人民币38000元,双方互不再追究。而2013年5月,张某与案外某女生育一女。周某诉称离婚后才发现此事,现起诉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
(二)裁判结果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四十六条规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被告张某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行为,并生育一女,导致离婚,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应当支持原告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即判令被告张某给付原告周某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150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三)典型意义
夫妻互相忠实,不背叛爱情,不仅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对婚姻不忠实,是难以容忍的不诚信,它不仅破坏了夫妻关系,拆散了家庭,也伤及无辜的子女,而且败坏了社会风气,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因此,在离婚后发现被告的婚姻存续期间的出轨行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以彰显法律的公正和道德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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