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时,二周岁以上的子女一般会判给谁?
发布日期:2016-03-21 作者:宋晶律师
一般会判给谁?
案例:张某和秦某结婚五年后离婚了,两人的女儿张女随张某生活,之后张某又和王某结婚,并在次年生下了儿子张男,儿子出生后,张某和王某过了几年的幸福生活,但是七年后由于张某在外面又有了女人,一切都发生了变化,两个人也开始了无休止的争吵,终于有一天王某提出了离婚。张某对于王某离婚的要求没有意见,但条件是儿子张男必须由他抚养,跟随他生活,王某坚决不同意。两人于是闹上了法院,那么,法院会将儿子张某判给谁呢?
解答:父母离婚是,如何确定子女的抚养关系,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解决。我国相关司法解释也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时,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亲和母亲均要求随其生活,在一方存在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无其他子女,或者另一方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等情况的,可予优先考虑。
在上述案例中,王某没有其他子女,只有张男一个儿子,而张男还有一个女儿张女,因此,除非张某能够举证王某存在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情况,否则法院将把张男判给王某。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的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才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才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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