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丘律师胡安昭离婚纠纷案例
发布日期:2016-03-11 作者:章丘律师胡安昭律师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章民初字第XXXX号
原告:王某某(化名),男,住章丘市。
委托代理人:胡安昭,山东百脉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573778848)
被告:丁某某(化名),女住章丘市。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丁某某下落不明,本院于2014年X月XX日向其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并于2014年X月XX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安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20XX年年初经人介绍相识,20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20XX年XX月XX日生儿子王小某(化名)。我与被告婚后感情一般。自20XX年XX月份起,发现被告有婚外情,夫妻感情极度恶化。20XX年XX月XX日,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我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法院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孩子归原告抚养。
被告丁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20XX年XX月XX日生儿子王小某。婚后原被告感情尚可,但近年来,被告与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20XX年XX月份,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与原告失去联系。
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告之父丁某进行了调查,丁某称被告自20XX年开始至今,一直与第三者保持不正当关系,被告于20XX年XX月离家出走,家里怀疑被告是和第三者一块走了。
本院认为:被告与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且被告长期离家出走,对家庭对孩子不管不顾,未尽到做妻子、做母亲的责任。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因被告现下落不明,原被告婚生子王小某可暂由原告抚养。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是对其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的放弃,对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子王小某由原告王某某抚养。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丁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XXX
人民陪审员 XXX
人民陪审员 XXX
二〇一四年X月XX日
记录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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