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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6-03-08    作者:郭之光律师
    201311月,原告S、被告Z经人介绍相识。20142月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在农历新年期间,原告s给付被告Z见面礼8800元、送被告父母红包3000元。同年三月经媒人之手再次给付被告Z礼金50000元。201442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5月,原、被告一起到ZS市原告的表哥公司打工。在ZS市打工期间,由于是分开男女宿舍居住,双方并没有一起居住。此后双方虽有亲密的举动,但因原告S有心理障碍,双方没有成功发生过性行为。原、被告仅有夫妻之名,而无夫妻之实,为此,双方的关系开始疏远,原告S20146月回老家ZJ市后,此后就没再与被告相处。
2015年春节,被告Z没有回来与原告一起度过,亦没有主动与原告S联系,原告有要求被告回其老家ZJ市过年,但被告不理会。为此,原告S找到郭律师,委托郭律师代理起诉离婚并主张返还彩礼。20155月,郭律师代理原告S向被告Z户籍地ZQDZ区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Z离婚,并要求被告Z返还其彩礼61800元。
双方虽已经登记结婚,但由于双方没有夫妻之实,认识时间过短,感情基础薄弱,应该离婚。由于双方并没有实际居住,未共同生活,被告Z收受的彩礼应该返还原告。
法院认为:夫妻关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前相互了解不够,缺乏感情基础,婚后又未共同生活,双方之间根本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依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对原告的离婚请求应予准许。被告接受原告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61800余元,双方虽进行了婚姻登记,但依照查明的事实,双方确未开始共同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所作相关解释,原、被告之间的情形应属解释所规定的返还彩礼的情形,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诉求予以大部分支持。
法院一审判决离婚 ,部分返还彩礼50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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