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6-03-08 作者:郭之光律师
2015年春节,被告Z没有回来与原告一起度过,亦没有主动与原告S联系,原告有要求被告回其老家ZJ市过年,但被告不理会。为此,原告S找到郭律师,委托郭律师代理起诉离婚并主张返还彩礼。2015年5月,郭律师代理原告S向被告Z户籍地ZQ市DZ区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Z离婚,并要求被告Z返还其彩礼61800元。
双方虽已经登记结婚,但由于双方没有夫妻之实,认识时间过短,感情基础薄弱,应该离婚。由于双方并没有实际居住,未共同生活,被告Z收受的彩礼应该返还原告。
法院认为:夫妻关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前相互了解不够,缺乏感情基础,婚后又未共同生活,双方之间根本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依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对原告的离婚请求应予准许。被告接受原告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61800余元,双方虽进行了婚姻登记,但依照查明的事实,双方确未开始共同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所作相关解释,原、被告之间的情形应属解释所规定的返还彩礼的情形,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诉求予以大部分支持。
法院一审判决离婚 ,部分返还彩礼50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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