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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笔抚养费的执行

发布日期:2016-03-05    作者:孙超律师
【案情】:
男女双方在婚后育有一女,女方在女儿四岁时去法院起诉离婚,后男方鉴于女方长期对家庭不管不顾,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经法院调解双方同意离婚,女儿归男方抚养,女方每年支付5000元的抚养费,同时女方在不影响女儿生活学习的情况下可以随时行使探望权。在拿调解书的当天,女方支付了当年剩下的抚养费3000元。之后,女方拒绝支付任何费用。至此,女儿已经七岁了,女方也不再来探望孩子。
【代理结果】:
在法院递交相关申请材料后,执行法官多次和被申请人也就是女方进行沟通,女方一直声称自己身无分文,只能养活自己。在我方和法官沟通后,查询到女方名下有一套全额支付无贷款的房产。第一次调解时,女方仍是声称无钱支付,后法官拿出房产信息,女方仍然狡辩,说要每月还贷款,我们进一步举证,女方改口称房产是借钱买的。多次调解仍未果。后我方改变策略,单独和女方谈孩子,谈亲情,女方终于被说动,愿意把之前累积下的和以后的抚养费分期支付,在每月按时探望孩子时予以支付。
一个月后打电话给男方了解情况,男方称女方已在按协议定期支付抚养费和探望女儿。至此,这一起执行案子也算就此完结。
【点评】: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本案中,女方诉讼离婚,经法院调解离婚后,女儿抚养权归男方所有,女方支付抚养费。同时,《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所以,离婚案件中不和子女生活的父或母一方,应该按时履行作为一个父亲或者母亲最基本的责任,按时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即便男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但父母和子女之间的亲情关系并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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