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登记的婚姻如何解除
发布日期:2016-03-05 作者:孙超律师
其实,持假证登记的婚姻在全国各地一直屡有发生。根据北京市各区县婚登机构统计,2014年,婚登机关共制止53起“骗婚”案件,396件使用假证件办理婚姻登记案件。
【基本案情】
2008年3月,在保山市打工的年仅16岁大理姑娘刘芳邂逅了年长自己5岁的男子张小强。不久,两人即坠入爱河,半年后,刘芳发现自己已经怀孕,于是两人决定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但谢芳当时只有17岁,没有达到法定婚龄,为了顺利拿到结婚证并合法生育,两人合计后,便决定由刘芳使用刘芳姐姐的身份证及户口簿,与张小强登记结婚,2009年4月,两人如愿以偿地登记结婚,之后生育了儿子张延林。
双方婚姻关系维系了五年后,刘芳渐渐发现丈夫成了陌生人,昔日的温存早已不再,暴躁的脾气与日俱增。据刘芳讲,自结婚以来,张小强经常毒打自己,甚至还烧毁她的衣物。2011年,无法忍受的刘芳只好离家出走外出打工。期间,她因惦记家中小孩也经常回家看望,但丈夫依旧打骂不止。今年二月,忍无可忍的刘芳决定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文中人名为化名)
【法律疑问】
一、双方婚姻关系是否有效?
刘芳未到法定婚龄以假身份证和户口簿进行结婚登记,虽然存在形式上的瑕疵,但双方婚姻关系维系了5年,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双方应认定为合法婚姻关系。
二、是否可以申请撤销婚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本案中,刘芳虽然用假名登记结婚,但是双方并没有法律规定的上述四种情形之一,如果刘芳请求撤销婚姻登记,显然于法无据,法院一定会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故刘芳的诉讼方向不能是申请撤销婚姻登记。
【诉讼方向】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其中第4项列明: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可见,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据此,持假证登记的婚姻解除,仍然要通过离婚诉讼解决。
【法律链接】
一、《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
二、《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8条规定,当事人依据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法[民]发[1989]38号)第4项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律师说法】
因未达婚龄而持虚假身份证明材料骗领结婚证的行为目前仍时有发生。云南著名学者型专家律师马培杰律师提醒,这一行为不仅触犯国家法律,而且暗存法律风险,切莫以身试法。
一是根据《刑法》第280条第3款规定,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是此行为会使婚姻关系处于不安定状态,一旦出现感情危机或诈骗情况,相关当事人财产以及家庭的相关权利可能得不到法律保护。
三是对子女上户口和入学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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