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后孩子的监护人怎么确定
发布日期:2016-03-05 作者:孙超律师
赵某与代某原系夫妻关系,2002年生一女孩赵小某。2007年赵某与代某离婚后,孩子随母亲代某共同生活。后代某与陈某结婚,孩子亦随代某与陈某共同生活。2008年代某去世后,赵某向陈某提出领回孩子,遭陈某拒绝,遂诉至法院主张孩子的监护权。诉讼过程中,得知孩子有时在代某母亲王某处生活,故追加王某为被告。
【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权利,受法律保护。赵小某属未成年人中的无行为能力人,其母亲再婚后,随母亲和继父共同生活。但其母亲去世后,生父作为其法定监护人有权行使监护权,两被告理应将赵小某归还原告。故判决赵小某的监护权由原告赵某行使,二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赵小某交给原告赵某监护。
【法官说法】
该案中,谁享有监护权是关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
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很显然,赵某作为赵小某的亲生父亲,享有法定监护权。从赵小某出生后,赵某和代某即是赵小某的法定监护人,双方离婚后,赵小某虽和代某共同生活,但赵某并未丧失监护权,只是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全尽到监护职责。代某去世后,赵某仍然享有监护权。
此类案件往往双方当事人矛盾激烈,又涉及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难以执行,处理不好,易造成隐患。双方当事人应本着互谅互让、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原则,尽量协商解决纠纷,达到最佳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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