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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者的思维在婚姻法解释三出台后,是否要有所改变?

发布日期:2016-03-02    作者:杨鹏首席律师
今年30岁的王童是一个小职员。2004年,他和李玉恋爱。在准备买房子结婚时,王童提出向李玉借款6万元。李玉为了婚事顺利,就向亲朋好友东拼西凑,借了这笔钱交给王童。王童当即打了一张借条,并表示婚后及时偿还。2006年,两人结婚后,李玉多次提出要王童还钱,但王童不肯,李玉受不了亲戚一再催促,于是将王童告上法院。李玉认为,借条是婚前打的,该债权也是女方婚前财产,而婚后双方未对财产另行约定,所以钱必须全额偿还。 而王童认为,房子现在是两人共同居住,买房的钱就算要还也该夫妻共同承担,他不应还那么多。最后,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的婚前财产属个人所有”。因此,法院支持了女方观点,并判决男方必须偿还借款,而且要以其个人财产清偿该债务。案件的判决虽然早已生效,但如果发生在当下,我们的朋友该如何就婚姻法解释三进行思考呢?
案例评析: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者双方所得依法由夫妻共同享有所有权的财产以及依约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由双方共同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者出于为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反之,则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尽管丈夫向李玉借钱是为了购房结婚,李玉属于购房的实际受益人,但是借款行为是在婚前,因此,5万元钱属于丈夫王童的个人债务,应当还给李玉。同样,虽然王童是为了结婚而购买住房,但是他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是在婚前,因此,该房屋属于王童的个人财产,李玉无权分得。
在婚姻法解释三出台后,其实李玉有一种更好保障自己财产权益的方式解决此问题。解释三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藉此,李玉完全可以和王童在借款事实上做出变更,也就是说将当初的六万元借款变更为李玉对房屋购买的份额。这样,在两人离婚时李玉不仅可以得到六万元的款项,还可以得到这六万元在房屋增值中的相应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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