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闵行长宁家庭纠纷律师团队:房屋买卖后同住人不迁户口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6-02-20 作者:赵尚晓律师
吕某、潘某系夫妻,无生育,于1980年在民政局领养一女,2006年,因养女吸毒导致双方关系恶化,双方于2006年6月5日在上海市长宁区民政局办理了解除收养关系的手续。其后由于夫妻二人年事已高(80余岁),家中无人照料,于2013年5月29日与养女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协议约定:养女保证继续悉心照顾夫妻二人,让夫妻二人安度晚年,至夫妻二人去世前供给给夫妻二人衣、食、住、行、医疗等全部费用,并保证两位原告生活水平在全市平均水平以上。夫妻二人的饮食起居的一切照顾均由养女承担。夫妻二人去世后将生前房屋遗赠给养女。协议签订后,养女并未履行任何约定的义务,从未对夫妻二人进行照顾。2015年7月2日,养女因吸毒被报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处以十日行政拘留,同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两夫妻决定解除与养女签订的扶养协议。
【法院判决】
由于养女一直吸毒,并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刑,协议签订后很少照顾两位老人的饮食起居,因此法院判决解除扶养协议。考虑到养女实际付出,两位老人自愿补偿给养女2万元。
【律师建议】
由于养女的户口在两位老人房子内,养女是否有权继续居住在该房屋内呢?养女无其他任何居住房屋。根据上海公安部门的实践,如果户口在该房子内,其就有居住权。
由于法规并没有户籍强制迁出的规定,因此养女有权继续居住在该房屋内,那么问题来了,等两位老人去世后,养女的居住问题怎么办呢?这个问题我想是需要出台相关的规定以便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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