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律师代理一起离婚恶意转移财产案件
发布日期:2016-02-16 作者:陈国平律师
本案是一起离婚且恶意转移财产案件。男方胡某长期在外地工作,夫妻双方聚少离多,女方婚前出资首付,购买了房产,权利人登记在女方一人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将房贷还清,男方还为此向自身朋友借债。近年来,夫妻感情比较淡漠,女方趁男方在外地工作之际,擅自将该房产变卖,且将售房款隐匿。男方回杭后,与女方交涉无果后,找到浙江德名律所本律师,要求提起离婚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办案过程
本律师在接手案件后,首先从系争房产的性质着手,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律师明确指出虽然该房产登记在女方名下,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非购房一方在婚姻期间共同参与该房屋还贷的,其有权参与分割该增值部分。当原告胡某得知自己的权利在法律的保护范围中时,原本焦虑的心情开始放松了下来。
案件立案后,本律师及时向法院申请了调查令,向房产交易中心查询了被告与案外人的房产交易合同,进而确定了交易的价格。然而,在查阅房产交易合同的过程中,细心地发现交易价格低于市场实际的价格,为探明究竟,本律师不厌其烦两次驱车找寻到交易的房产地址,终于找到了购房的买家,但买家却不愿向律师透露真实的成交价格,因此,本律师告知买家,如果买家坚持不透露的话,我们则认为房产交易中心存档的交易价格是真实的,那么该价格显然低于市场实际价格,交易双方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情形,因此会提交法院请求该交易无效,在此状况下,买家为避免自身利益受损,最终将真实的成交价格告知了律师,为逃避税收,交易双方将成交价格做低了近90万,这就意味着律师为原告多争取了近90万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开始还振振有词,自以为能瞒天过海,但当本律师将采集到的相关证据一一出示的时候,被告无言以对,本律师从情理上对被告的行为进行了谴责,从法律上剖析了财产的分割依据,法院也采纳了我方的证据,对被告进行了教育,最终被告无奈地接受了原告的调解方案,双方以调解离婚,目前原告已经收到首批执行款,原告胡某非常满意最终的结果。
办案思路及心得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要充分运用平时积累的办案经验,整理出清晰的办案思路,从细节中发现问题,不放过一丝可疑的线索,积极地收集证据,采取必要的手段克服困难,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地保障当事人的利益
裁判结果
最终被告无奈地接受了我方的调解方案,双方以调解离婚,目前原告胡某已经收到首批执行款,原告胡某非常满意最终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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