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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女成人日渐生隙 法院:收养关系可解除

发布日期:2016-02-01    作者:倪晓敏律师
    老周与妻子于1980年2月登记结婚,因婚后无子女,老周夫妇于1986年领养了女婴小周,并将其抚养成人。小周2008年大学毕业后,其与养父母分居两地,并未共同生活。自2014年以来,双方关系一直摩擦不断,特别是老周工伤住院后,双方关系进一步恶化。小周仅托养母带给老周2000元,但未到老周住处探望。
  老周一怒之下,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由于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故老周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理由成立,判决收养关系解除。
  法官庭后表示,收养法于1992年4月1日颁布施行。该法颁布前,我国事实上存在着大量的收养行为。实践中,随着时间的推移,部分收养方与被收养方之间开始出现纠纷,这就涉及到先前的收养行为的效力如何认定的问题。
  目前,对于收养法颁布前的收养行为,即便未办理收养手续,若依照一定标准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仍将获得法律承认。
  法官提示,本案中老周领养小周的行为经过所在单位及有关部门认可,并将小周抚养成人,二人在事实上以父女相称,原被告双方对收养关系均予以认可,故双方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故解除收养关系应按照收养法进行处理。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稿件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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