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爱薄如纸子女拒尽赡养义务
发布日期:2016-01-29 作者:倪晓敏律师
对于许忠来说,自己一生情路坎坷,先后经历一次丧偶两次离婚,子女口中的“保姆”实则是其第四任妻子,而其5个孩子分别来自不同的家庭。在子女眼中,父亲许忠未对他们尽过抚养义务,这也是他们如今拒绝对其赡养的主要原因之一。
许忠与第一任妻子吴某于1955年结婚,婚后育有长子许伟民,几年后,吴某因病去世,许伟民便同爷爷一起生活,由爷爷抚养长大。1966年,许忠再婚,并与第二任妻子生育许伟国、许伟婷、许伟峰3个孩子,可好景不长,还没等到孩子长大成人,许忠和第二任妻子离婚了,3个子女归女方抚养。隔年,许忠迎来了人生中的第三次婚姻,许亮是其第三任妻子带来的孩子。第三段婚姻维持了20年有余,许忠第二次离婚。转眼步入晚年,年迈多病的许忠身边无一人陪伴。自2013年起,他雇佣保姆王华照料自己的生活,后同王华登记结婚。
2015年7月,许忠被医院诊断出多种疾病住院治疗。此时正是需要儿女赡养的阶段,可许忠的4儿1女均未出现,他心有不甘,将5个孩子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要求5个孩子履行赡养义务。
对此,许忠的5个子女颇有微辞,拒绝对其履行赡养义务。
许伟民认为,自己是由爷爷养大的,许忠从未尽到父亲的职责;许伟国、许伟婷、许伟峰认为,许忠从未给过他们父爱,甚至在他们年幼时试图将他们“抛弃”。另外,许忠有退休金、房产,还有“保姆”照顾,相比之下,许伟国、许伟婷、许伟峰三人生活拮据;而许亮则表示,许忠和其母亲结婚时,他未成年,是自己的亲生父亲支付的抚养费,而继父许忠并未对其成长及生活有所付出。
在孩子眼中,父亲不像“父亲”,倒像个无情无义的“陌生人”。未得到足够“父爱”能成为孩子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理由吗?
对此,法院审理后明确表示,赡养义务不应有前置条件,据此判令许伟民、许伟国、许伟婷、许伟峰、许亮每月每人给付其父亲许忠赡养费100元。
■以案释法
父爱少不能成为拒绝赡养理由
法官表示,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由此可见,子女赡养父母是没有前置条件的,即使父母未曾对子女履行过抚养义务,但作为子女还是有义务赡养自己的父母。因此,许忠的5个子女应该承担赡养自己父亲的义务。
本案中,许忠年事已高,缺乏劳动能力,其收入仅能维持日常生活及医疗费用,一旦患有大病,其收入显然不足以支付,5个子女应当在物质上给予必要帮助,同时考虑到5名被告人收入不高,且有老人和孩子需要照顾,赡养费数额不宜过高,酌情由5被告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100元。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稿件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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