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妻依据离婚协议起诉前夫支付补偿款获支持
发布日期:2016-01-24 作者:池万浩律师
湖南法院网讯 黄某某与罗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后因感情恶化,双方于2012年1月19日达成离婚协议并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罗某某自愿补偿原告黄某某60000元,从协议签订之日起两年内付清。但期限届满后,罗某某一直未支付补偿款,故黄某某遂诉至临武县人民法院,要求罗某某支付补偿款60 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协议书系黄某某与罗某某自愿签订,内容合法有效。签订离婚协议后,黄某某与罗某某依照离婚协议办理了离婚手续。故黄某某要求罗某某支付60000元的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在审理过程中,罗某某辩称离婚协议书系其在醉酒状态下所签订,并非自愿,但承办法官认为罗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依法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故其主张于法无据,不予采纳。最终法院判决罗某某应支付黄某某60000元。
法官说法: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本案属于协议离婚。在法律上,协议离婚须符合两个条件:1、双方自愿;2、已就子女及财产问题达成协议。若协议离婚后1年内就财产分割反悔而诉的,法院应受理,法院依据签订协议时是否存在欺诈、胁迫、显示公平等情形,做出不同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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