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婚礼婚约房产终返还
发布日期:2016-01-20 作者:李同红律师
原告李某与被告胡某与2007年通过网络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9年原告拜见了被告的父母后开始着手筹备婚事,原告李某希望用其在望京区独立产权的住房作为婚房,但被告提出异议,认为此处房屋环境不适宜居住,再考虑到孩子以后的教育问题,故说服原告将其名下的房屋出售,用所得房款付首付,按揭贷款购买一套学区房,并将房屋写在了被告的名下,大部分贷款均由原告偿还。好景不长,时隔三年,诉争房屋价格已接近千万元,但是待新房交付使用并办理了产权证书之后,被告便提出分手,避而不见,对房屋如何处理只字不提。原告面对着近千万元的财产损失,万分沮丧,来到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向李同红律师咨询,在了解了整个事情的来龙去脉之后,李同红律师为原告制定了以婚约财产纠纷起诉的诉讼方案,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市西城法院受理后开庭审理,被告辩称原告为了追求被告,为博取被告好感,赠与其购房款项,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婚约关系,最终一审法院以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婚约关系,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收到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委托李同红律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李律师提出原告与被告双方系未婚,并存在长期稳定的恋爱关系和共同居住的事实,以及共同选择结婚用房地点、接受原告购买的订婚戒指等事实都可以证明双方以共同的意思表示和实际行为建立了事实婚约关系,但是被告突然提出分手,导致双方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此对于原被告婚约关系期间原告给付被告的婚约财产应该予以返还。一中院采信了我方的观点,认定原告被告存在婚约关系,诉争房屋系彩礼,故作出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诉争房屋由原告与被告按份共有,原告享有71%的份额,被告享有21%的份额。
评析:
本案中,争议的焦点就在于争诉房屋是否属于婚约财产,那么什么是婚约财产呢?
婚约,是无配偶的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约定,婚约关系就是无配偶的男女之间以结婚为目的而事先达成合意的关系,婚约的形成表现为多种形式,比如订婚、同居生活,经济上的混同,拜见父母、筹备婚礼、告知亲朋等形式。
婚约财产是指婚约关系存在期间订婚双方因维持婚约关系而产生的财产关系,双方为了能组建成共同的家庭美好的愿望而自愿给付或许可对方占有自己的财物。在现实生活中,大家所认知的婚约财产就是“彩礼”、“三金”等,其实婚约财产的形式也是多样化的,既包括价值较小的衣服、化妆品、烟、酒、食物等易耗的消费品,也包括耐损的金银首饰、高档家电、汽车、房产等较大财产,不论是单方的赠与还是双方共同购置,都是以结婚为前提进行的财产关系往来,均属于婚约财产的范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2、3项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的。本案原被告之间婚约关系事实清楚,原被告双方在婚约期间购买的诉争房屋应认定为婚约双方按份共有财产,由原被告双方按照出资比例予以分割,经过漫长的诉讼的过程,原告李先生终于卸下了心中大石,避免了在遭受严重的感情打击之余的巨额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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