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保卫婚前财产
发布日期:2016-01-13 作者:蒋铁顺律师
石某与刘某自行相识,于2009年5月12日登记结婚,石某应刘某要求于结婚当日购买雷克萨斯越野车一部,2011年8月,石某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刘某返还该车。
案情分析:
吴姝律师接受石某委托后,觉得该车在婚后购买,容易被认定成夫妻共同财产,可委托人是要求被告全部返还该部车辆,后经过仔细分析案情,询问当事人购车款的出资情况,得知该车虽为结婚当日购买,但购车款为原告石某用婚前购买的两套房屋抵押贷款,并直接将该抵押款银行汇款至购车的4s店,有汇款证明,该汇款证据足以证明该购车款的来源系原告的婚前财产,所以离婚时可以要求被告将该车全部返还。该案开庭后,吴律师出示证据证明购车款来源,与法官据理力争。陈述该案的关键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物品是不是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是这么认定的,因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夫妻双方没有约定财产制,那么就是法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的意义就是夫妻的财产都是共同财产,那么用共同财产购买的物品也都是共同物品,离婚时应予以平均分割,但结合本案是结婚当天购买车辆,夫妻共同财产还没有形成,不能单看结婚时间和购买时间,还主要应该看购车款的来源,购车款来源于原告婚前财产,那么该车辆应认为是原告婚前财产的转化,离婚时不应该予以分割,最终最大限度的保护了原告的利益。
审判结果:
法官认可原告说法,做被告工作,最终该案调解结案,被告返还原告购车款55万元。
法律依据:
《婚姻法》及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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