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婚内夫妻共同财产 前妻诉请分割获支持
发布日期:2016-01-12 作者:蒋铁顺律师
邱某与王某原系夫妻,曾生育两个儿子,日子过得红红火火,但不幸的是两个儿子都先后患病去世。邱某与王某夫妻感情也开始恶化,经常因生活琐事吵架。2013年12月5日,双方在民政局协议离婚。但离婚后不久,邱某发现丈夫王某在2010年在县城一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但是王某对其隐瞒了这一事实,且两人离婚时也未对这套房屋进行分割。现在前夫与其现任妻子正住在这套房屋内。于是,邱某一气之下将前夫王某告上了法庭请求依法分割这套房屋。
庭审中,邱某表示该房屋购买时的价格为203600元,虽然现在房子价格已经上涨,但是仍然同意认可该房屋的现有价值为203600元,并且同意将该房屋归被告王某所有,由被告王某给付其财产分割费1018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王某购买该房屋的时间为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该商品房为原告邱某与被告王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虽然原、被告双方已于2013年12月5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但双方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并未对该房屋做出处理,原告邱某依然有权要求依法分割该房屋。庭审中原告邱某表示同意认可该房屋的现有价值仍为203600元,同意将该房屋归被告傅某所有,由被告王某给付原告财产分割费101800元。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婚约财产纠纷中“过错责任”对返还比例的实质性影响——张律师成功代理案例评析
- 最高法发布第三批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
- :被起诉离婚后主张分割房屋产权积极应诉答辩一审获全胜
- 离婚后十几年又主张重新分割房屋产权看法院怎么判
- 男方出轨张俊杰律师为女方获取更多夫妻共同财产
- 夫妻一方擅自抵押共同房产,银行抵押权能否成立?
- 子女出钱买房后登记在父母名下,是否必然构成借名买房?
- 法院可否对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进行执行?
- 配偶账户收款能否认定为共同债务
- 妻子全职照料家庭陷入困境,能否主张丈夫给付扶养费?
- 未登记而共同生活情况下彩礼返还标准的认定
- 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可以排除金钱债权执行吗?
- 父母婚前支付购房保证金,是彩礼Or赠与Or借款?
- 情侣分手请求分割同居财产,同居析产与离婚分产有何区别?
- 妻子全职照料家庭陷入困境,能否主张丈夫给付扶养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