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钱不还女儿出庭作证父母“假离婚”
发布日期:2016-01-11 作者:倪晓敏律师
事情还得从头说起,小王和小林自确认恋爱关系后,双方父母很快就见了面,彼此之间渐渐熟稔。2013年6月至8月,小林的母亲宋某多次以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向小王的父亲王某借款,出于信任,王某共向宋某出借64万元,双方写下借据但并未约定利息。事后,宋某只字不提该笔借款,王某碍于情面,不好意思开口索要,只能多次暗示宋某,可宋某以种种理由推脱不还。小林不想两家人尴尬,劝母亲早日还款,却换来母亲的一通责骂:“你怎么就知道胳膊肘往外拐。”
事已至此,王某诉至法院,主张这笔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小林的母亲宋某和继父陈某共同偿还64万元及逾期利息。
然而,根据民政部门婚姻登记信息显示,宋某与陈某早在2013年1月就已办理离婚手续,而借款发生在他们离婚之后,那么这笔借款究竟是夫妻一方债务还是共同债务?
庭审中,王某出具了一份名为“假离婚协议书”的原件,上面写着“暂时离婚属于假离婚”“双方都不能跟别人结婚”等内容,并有宋某与陈某的签字。为证明内容属实,王某申请小林出庭作证。
小林表示,这笔借款是母亲宋某替继父陈某借的,另外自己对父母离婚的事并不知情,“之前他们一直没和我说,2014年过年时,他们还住一起。这份协议书,是2014年5月,我催我妈早点还钱时她给我的,说他们是假离婚,让我找陈某要钱去。现在我也联系不上我妈”。
庭审期间,宋某和陈某均未到庭应诉。
法院审理后,判令宋某偿还王某借款64万元及逾期利息,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案释法
假离婚协议书不能对抗离婚登记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晰明确,唯一的争议点在于债务方是出具借条的宋某,还是宋某和陈某二人。对于所谓“假离婚协议书”效力,法院认为,婚姻状况应以民政部门登记为准,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能证明宋某和陈某两被告离婚及财产分割的事实,王某提供的“假离婚协议书”无法对抗已生效的离婚协议书,对该协议书不予认定。
王某与宋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至于王某主张该笔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法院认为,因借款时间发生在宋某和陈某二人离婚以后,故该笔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为宋某的个人债务。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稿件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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