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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法律纠纷

发布日期:2016-01-06    作者:崔静律师
        张某和李某经人介绍于2011年3月9日登记结婚,同年10月生下女儿张小某,由于婚前恋爱时间较短,李某对张某不了解。张某隐瞒自己患有心脏病的病情,并且张某无工作,平时精神情绪很不稳定,经常威胁恐吓李某,给李某的精神造成很大的不利影响。张某和李某于2014年1月开始分居。2014年10月21日,李某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2015年9月李某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张某与李某因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致使夫妻感情恶化。李某再次起诉与张某离婚,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其离婚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子女抚养问题,中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婚生女儿张小某,跟随李某生活,由李某抚养为宜,张某应承担相应的子女抚养费,直至张小某年满十八周岁为止。        李某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主张,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李某与张某离婚。二、婚生女孩张小某由李某抚养,张某每月支付李某子女抚养费3966元,于每年的五月一日前付清,每年给付一次。三、张某有探视子女的权利,李某应予以协助。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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