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老人还得付儿抚养费
发布日期:2016-01-06 作者:王景林律师
一、案情介绍
2005年,董先生与妻子离婚,他们的儿子小董26岁,与他母亲一起生活,未要求董先生支付抚养费。小董从小患有精神类疾病,系精神二级残疾,无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目前董先生与前妻均已年过60,身体都大不如前,因只能靠种地为生,双方生活都越发艰难。董先生前妻因为需要照顾残疾儿子小董,生活更加困难。她向董先生提出要求其承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董先生以自己身患多种疾病无钱治疗已自身难保为由而拒绝。无奈之下,前妻代小董将董先生告上法院,要求董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二、法院审理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小董为精神二级残疾人,无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其母亲年老体弱,确无能力独立抚养。董先生作为小董的父亲,有法定的抚养义务。鉴于董先生已经年过60,无固定收入,还身患多种疾病,小董提出每月1000元抚养费要求过高,显然超出董先生实际支付能力。法院最终判决董先生每月支付小董抚养费300元。
三、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王景林律师 T:13042158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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