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患病无劳动能力 六旬老父被诉支付抚养费
发布日期:2015-12-14 作者:倪晓敏律师
原告董某现年36岁,自幼患有精神类疾病,为精神二级残疾人,缺少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原告父母于2005年离婚,董某随母亲一起生活。十年时间过去了,原告父母均已年过60,身体状况每况愈下,且父母均为农民,没有工资收入,紧靠几亩承包田难以维持生计。原告母亲在无奈之下将被告老董告上法庭,要求老董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可老董也是自身难保,身患多种疾病尚无钱治疗。庭审中,老董老泪纵横,我已经60多岁了,还需要儿女来养老,可是现在要求我支付儿子的抚养费。我虽然不懂法,可也知道儿子是残疾人,前妻自己确实无力抚养,我应该尽到抚养义务,可是我拿什么给呀。
法院认为,原告董某为精神二级残疾人,无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其母年老体弱,确无能力独立抚养董某。被告作为董某的父亲,有抚养董某的法定义务。但老董也已年逾60,无固定收入,身患多种疾病,原告诉请每月1000元抚养费要求过高,被告没有能力支付。
经审理,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老董每月给付原告董某抚养费300元。宣判后,双方均表示不再上诉,服从判决。
(稿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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