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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

发布日期:2015-12-11    作者:刘敏律师
基本案情2007年4月,新野县上港乡一女子周某与同村田某结婚,两人婚后居住在由男方父亲出资所购的房屋中。2010年5月办理该房屋房产证时将所有人登记为田某,共有人登记为周某。 2014年3月,田某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由田某付给周某13万元经济帮助。周某明确表示没有共同财产及债务,认可房屋由男方父母婚前出资购买。当年6月,田某又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该处房屋,支付给自己补偿款20万元。审理结果新野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在离婚调解时,均认可房屋是由男方父母于双方婚前购买,并没有其他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田某称,其是基于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才对周某支付13万的补偿,不存在婚前隐瞒财产的情形。而周某称,案中的13万是对其他共有财产的分割,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双方在离婚时对其他共有财产分割的依据。法院因此驳回了周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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