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定事由离婚无需赔偿
发布日期:2015-12-10 作者:石志忠律师
姜女士来咨询,她的儿子2010年10月领证结婚,房子也是自己给儿子在婚前买的。儿媳连续两次怀孕都流产,由于至今未能生育,儿子要离婚,但儿媳要求赔偿,从最初提出的赔偿20万,到现在提出赔10万元才同意离婚。咨询儿子是否应该赔偿?
律师解答:我国婚姻法规定公民有婚姻自由,包括结婚和离婚的自由,法院处理离婚问题也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依据来作出裁断的。姜女士的儿子与儿媳因儿媳连续流产而未能生育子女,致使夫妻感情出现了问题,进而提出离婚,是他的权利,如果没有法律规定的过错,如“重婚的、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及遗弃家庭成员的”,没有赔偿的义务。但如果姜女士儿子为了尽快达到离婚目的,也可以给对方一定补偿,法律也不禁止。
但从道德角度讲,两个恋爱结婚走到一起,也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如果仅因女方连续流产而提出离婚,给人的感觉是不怎么“道义”,因为现在的医学技术很发达,说不定通过能够解决呢,所以应当以积极的心态去寻求方法解决。婚姻法相关条款同时也原则性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并且有互相扶着扶助的义务。
最后,如果他们必需离婚,对于婚前的财产是各自所有,也就说姜女士在儿子婚前给儿子买的房子是其个人财产;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依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来处理;女方现在因连续流产而身体状态不佳,如果离婚时生活困难,姜女士的儿子“应从其住房等个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这是婚姻法第42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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